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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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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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用户:通过实名认证信息,通过法人身份证号到法人库进行企业匹配,平台将自动为法人匹配企业;
企业工作人员用户:企业工作人员在实名认证之后,输入企业名称,去申请授权,授权信息会通过平台推送至企业法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成功绑定企业。
去绑定企业 搜索企业申请授权 法人收到推送
游客用户:用户如果没有企业进行绑定,将以游客身份使用平台功能,平台将不会提供企业办理类功能,仅能查看公开信息
4.用户可新增绑定企业、多企业用户可进行企业切换
a1.点击已绑定企业进行切换 企业已切换
a2.点击后进行企业新增绑定
5.企业注册登录后,平台会根据企业法人库相关信息对其进行匹配标签,为实现政策更好匹配企业,企业可进行标签调整,完善企业标签丰富度
点击调整标签 企业点选进行标签调整
6.企业用户注册绑定企业成功后,即可享受找政策、找政府、找市场、找服务、找人才、找资金“六找”六大板块功能。
贵商易首页
找政策
政策匹配
政策匹配/项目申报
“我可申报”政策:企业可实现在平台上进行政策立即申报;
“与我相关”政策:企业可查看和我相关的一些列政策;
政策库:企业还可以学习了解其他政策。
我可申报/与我相关 政策库
找政府
去办事/去投诉
去办事:将企业办事进行分类,实现企业手机端办事;
去投诉:企业可以通过线上12345渠道进行投诉、建议、咨询。
去办事 去投诉
找市场
寻找商机/发布产品
寻找商机:企业可以看到自己发布的商品、联系我的企业、和寻找商机;
发布产品:企业可以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在贵商易平台找服务板块展示,拓展企业销售渠道。
寻找商机 发布商品/服务
找服务
服务超市/发布需求
服务超市:企业可以订购各类服务;
发布需求:若企业没有在服务超市找到合适的服务,还可以发布自己需求,平台将帮助企业找到服务提供商。
服务超市 发布商品/服务需求
找人才
专家咨询/发布招聘
专家咨询:平台为企业提供各行各业专家咨询服务;
发布招聘:企业可以发布招聘需求,将分发到省内主流招聘渠道。
专家咨询 发布招聘
找资金
找贷款/找融资
找贷款:可提供各大银行贷款产品信息展示,可在线申请;
找融资:展示融资机构信息,帮助拓宽融资渠道。
找贷款 找融资
问答信箱
问题1:一个账号能绑定两个法人吗?
答:不能。一个账号只能绑定一个法人,然后系统会自动同步该法人旗下的企业。
问题2:企业用户在pc端登陆,提示“错误:404”,更换了几台电脑都是如此,这是为什么?
回答:用户应该用的是旧版网站,可尝试使用我们的新域名https://www.guishangyi.com/进行登录。
问题3:企业员工发起授权审批以后,法人处未收到授权审批,无法进行授权,这是为什么?
答:可尝试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①该法人名下有多家企业,切换至需授权企业即可;
②如切换后仍不行,请法人退出登陆或者注销账号后重试。
问题4:企业法人是外国人,用PC端注册,提示注册信息不匹配,这是什么原因?
答:外国法人需使用护照上的英文名进行登记注册。
问题5:不使用法人信息能否完成注册?
答:可以注册成功,但是无法绑定企业,绑定企业需法人授权或通过法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问题6:申请企业绑定时选择“管理员”和“普通工作人员”在使用“贵商易”时有什么不同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管理员经法人授权后,可对企业员工进行授权,普通员工经法人授权后,仅可使用平台功能,不可授权企业员工。
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简介
政策找企业更准 企业找政策更易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发二号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全省企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解决企业服务平台小、散、弱现状,省政府经过充分论证,创新提出运用贵州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优势,建设“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贵商易”平台),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市场对要素资源的配置作用,全面形成政府政策兑现,企业上下游供应链对接、金融信贷获取、产销循环、减税降费的企业服务新生态,以新举措助力经济发展,全面优化贵州省营商环境。
作为省内统一的对企综合服务入口,“贵商易”平台构建全国首创融通“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四端数据的对企服务新模式,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创新开发“六找”服务,聚焦企业画像、政策解读、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确保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帮尽帮,应兑尽兑”,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资金、项目精准直达企业。
“贵商易”六找服务:
(一)找政策:政策找企业更准,企业找政策更易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政策服务,解决企业“找不到、看不懂、不会报”等政策落实难的问题,让惠企政策直达企业。
(二)找政府:建设统一的“企业办事服务体系”
建立完整的用户认证服务机制、政务办理服务机制和诉求反馈通道,实现用户登录同步、认证同步、数据同步和服务同步,省、市、区(县)三级政务服务联动,企业反馈可查、可看、可评。
(三)找市场:赋能市场交易,共享共赢,以商促商
由发布产品、寻找商机、招投标三部分构成,通过贵商易平台搭建数字经济中台,帮助企业产业链的衍生和完善,实现降本增效。
(四)找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建设覆盖各类各行业的服务超市、发放助企消费券、引入行业协会等NGO组织,通过贵商易平台整合企业资源,实现资金和服务商互通,促进企业发展。
(五)找人才:发挥人才资源,实现人才供需匹配
由构建贵州省人才智库和发布招聘需求两部分构成,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人才推荐聚集地”,帮助企业快速招揽人才,实现人才供需匹配。
(六)找资金: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由政策性贷款(如:政策性信用贷款、转贷应急等)、贵州金服平台等部分构成。平台通过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响应各类企业多元化的业务需求,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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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各相关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贵州省惠企政策汇编》基础上对各项政策涉及的州级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了明确,以“标签化”政策卡片形式汇编成册,方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快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国家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省尽快落地落实,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密集出台一系列惠企利民政策措施,从财税支持、金融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生机和活力。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围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 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 2022 〕 10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多彩贵州·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 〕 1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22 〕 41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22 〕 42 号 )4 个文件,按照申报办理类、免申即享类、普惠公开类对每条涉企政策的申报时间、申请条件、审核流程等进行归纳整理,明确政策发布部门和单位的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标签化”政策卡片形式汇编成册,方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快速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2022年“多彩贵州·助商惠民”促消费
专项行动方案
一、实施促进旅游消费行动
1.通过一码贵州、云闪付、一码游贵州、多彩宝等线上平台,面向全省、对口帮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分批发放10000万元通用旅游消费券(包),用于省内旅游线路产品、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消费。
2.鼓励全省收费景区分时段、分人群实施门票减免等优惠,并通过开展各类主题节庆活动吸引游客。
3.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4.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或“一日游”线路消费套餐等线上线下特色消费产品。
5.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稳妥推进“贵州人游贵州”活动。鼓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支持省内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等社会实践活动。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
6.引导公园、景区、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各市(州)旅游景区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
7.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引导职工均衡配置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在落实好全国统一既有节假日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
二、实施促进餐饮消费行动
8.通过一码贵州、云闪付、多彩宝等线上平台,面向省内外消费者发放9000万元餐饮消费券,用于在省内餐饮市场主体消费。
9.鼓励餐饮行业商会协会、餐饮企业组织研发黔菜及具有贵州特色的菜品标准、服务标准,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10.持续开展黔酒黔菜联动促销活动,优化促销办法,进一步发挥优质黔酒对餐饮消费的带动作用。
11.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允许餐饮场所利用自有场地依法合规开展线下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
12.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尽量满足餐饮等夜间经济聚集区停车需求。
13.严格落实我省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地不得将举办5桌以上聚餐活动“报备”随意升格为“报批”,甚至对聚餐活动“一律不批”。
14.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
15.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16.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降低流通环节成本。
三、实施促进住宿消费行动
17.通过一码贵州、云闪付、一码游贵州、多彩宝等线上平台,面向省内外消费者发放6000万元住宿消费券,用于在省内酒店、宾馆、民宿等住宿消费。
18.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提供订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服务费标准,降低住宿企业经营成本。
19.在确保日常工作有效运转前提下,鼓励各地、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实行周末2.5天弹性休假,休假职工凭当期省域内住宿发票请销假。
20.鼓励酒店联盟、协会等组织推出包含具有跨市(州)多房型的住宿年卡项目,以满足不同人群需求,促进住宿消费。
21.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简化会议、展览活动报批(备)流程,缩短审批(备案)时限。
22.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四、实施促进零售文化体育消费行动
23.通过一码贵州、云闪付、多彩宝等线上平台,面向省内外消费者发放5000万元消费券,用于在省内商超便利、文化影视、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场所消费。
24.举办“全民健身日(月)”系列赛事活动,全省享受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公共体育场馆要定期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25.全省各单位工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前一次性发放2022年度年节工会福利费。积极开拓线上线下消费渠道,鼓励会员职工购买我省脱贫地区农特产品。
26.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活动,利用“端午”“国庆”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
27.在全省范围实施成品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排1000万元开展成品油“两非打击”、建立专项奖励举报机制,支持建设全省统一的成品油流量信息监管运营平台。
28.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
29.将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智能投递终端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为居民消费提供便利。
30.重点在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由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科学制定奖励办法并推广实施,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
五、保障措施
31.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参照省里做法,积极开展线上线下促消费活动,每个市(州)应列支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用于活动开展,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市(州)1000万元补贴。
32.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本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进行细化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促消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强化资金使用成效评估,适时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式,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33.加强宣传推广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短视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推介,全力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4.强化消费券发放监管,防范打击盗刷套现、倒买倒卖消费券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欺诈、哄抬物价、变相加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35.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政策,统筹动态清零和科学精准防控,防止“层层加码”“一刀切”,省内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平台要及时公布区域静态管理和解封最新情况,有效恢复和保持正常消费秩序。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形成稳增长有力支撑,在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2022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聚焦以旅游产业化为核心的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1.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2.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3.鼓励在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优先支持服务业困难企业;拟对企业实施抽贷、断贷的,应建立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在黔金融机构与餐饮、零售、住宿、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等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支持;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外贸企业提供更便利的外汇收支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酌情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贵州监管局)
14.充分发挥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推进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15.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优惠资金,有效降低服务业困难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16.2022年继续推动在黔金融机构减费让利,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17.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特别是针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鼓励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重点限额以上餐饮、零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弱化和创新反担保措施,合理确定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8.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因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19.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部署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0.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行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黔疫防办发电〔2022〕24号)要求,对餐饮、零售、住宿、旅游、交通场站、邮政快递等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定期核酸抽样检测,按100%比例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1.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2.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和大型电商外卖配送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困难中小商户下调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实行技术服务费和佣金封顶优惠,降低餐饮商户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对线上经营能力不足的中小商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提升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4.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餐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5.鼓励有条件的团餐企业在社区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6.强化餐饮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增加健康、营养食品供给,制定黔菜标准和规范经营服务,打造黔菜品牌;减少流通环节成本,推动餐饮企业向供应链上游延伸,支持餐饮企业自建或共建“订单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食材直供基地,将稳定的餐饮需求转化为农产品长期生产订单;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和大型生鲜电商平台建设中央厨房,布局智能提货柜等配送网点,提高餐饮配送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7.优化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国家钻级酒家、贵州特色餐饮企业、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建设。加快推动夜间经济聚集区、美食街区改造提升,打造城市餐饮消费地标。壮大生态黔菜示范店、体验店,加强生态黔菜品牌推广。鼓励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在省内星级景区新开门店,支持品牌餐饮企业在旅游旺季开展促销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8.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9.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扩容提质升级。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加快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关系。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推进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合作联营、成网配套。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0.鼓励保险机构结合零售企业实际,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零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对零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1.按照“季度有品牌、月月有活动、天天有促销”的要求,打造多彩贵州乐购四季促销品牌,持续办好春季多彩贵州花开消费季、夏季多彩贵州爽爽消费季、秋季多彩贵州美食消费季、冬季多彩贵州暖心消费季,利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契机抓好促销月活动,扎实推进“黔菜美食”“老字号嘉年华”等品牌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2.建立特色商品标准体系及企业产品名录,强化宣传推广,重点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目标市场提升品牌知名度。打造省内特色重点商品专业市场,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一体发展,对接全国大型连锁商超经营主体开设专店专区,支持特色商品企业建设直播电商间、直播基地,支持特色商品进景区、机场、商业街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3.大力推动“黔货出山”“粤味入黔”,重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贵州基地”,以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加大有影响力、有贵州地域特色的优质农产品输入广东,建立相对稳定的市场渠道,满足当地多样化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34.对住宿业企业防疫、消杀等所需物资,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5.鼓励提供订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住宿企业服务费标准,支持住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客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36.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民宿项目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37.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9.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评定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
40.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1.通过各类线上平台适时发放全省通用旅游消费券,包括旅游线路、旅游景区、饭店、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支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按规定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刺激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根据各地实际面向国内外游客发放旅游消费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2.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稳妥推动“贵州人游贵州”活动。鼓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党建、红色教育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鼓励省内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基层工会可使用会员会费组织工会会员开展红色、生态等主题教育。(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
43.加大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申报流程宣传和培训力度,畅通企业申报通道,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放大、招商引资功能,强化旅游基金对旅游市场主体培育功能。支持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扎实开展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攻坚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盘活的闲置低效旅游项目,通过加大基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六、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4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5.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分路段、分时段、分支付方式、分车型(类)等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6.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力实施方案》《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优化运输结构提升乌江运能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与核发实施细则(暂行)》,对水路运输船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8.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2022年推进一批枢纽场站项目建设,提高交通运输业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9.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通过年度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盘活存量资金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0.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向金融机构推介。(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51.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
52.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民航机场设施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国家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和各类补贴、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3.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54.支持铜仁机场、遵义机场正式口岸建设和申报工作,进一步推动铜仁机场建设发展成为武陵山区域国际旅游机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铜仁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
55.持续跟进国家研究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港口费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责任单位:民航贵州监管局)
八、保障措施
5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协调议事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成立全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工作专班,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纾困助企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政策研究,跟踪研判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
57.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建立“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的机制,深入开展入企走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立调度督导机制,明确落实国家和全省纾困助企政策工作台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对执行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58.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四个精准”“八个不得”疫情防控政策,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精神,及时协调解决当前我省工业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好用足财政税费政策
1.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积极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积极落实好制造业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加强宣传辅导,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等推送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持续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减免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政策落地实施的便利性和及时性。加强风险扫描识别,及时发现应享未享税收优惠疑点数据,及时核实处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继续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工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培育、产业链稳链强链和园区高质量发展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11.切实抓好中央专项资金争资争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工业领域争资争项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2.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继续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3.积极争取和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倾斜力度;持续深化名单推送型政金企对接机制建设,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收集并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名单,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14.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助推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煤电清洁高效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5.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发挥好工业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贷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增信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常态化开展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有银行积极支持我省先进制造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黔晟国资集团)
三、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16.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加快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一年一调整、一用一调整”的要求,编制2022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做实做细电力保供工作,全力保障重点用户用电需求。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机组利用小时。探索开展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7.落实国家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8.有效稳定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密切监测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煤炭、化肥、水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的运行调度,切实推进产销对接,协助企业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煤矿、铝土矿、磷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积极提升煤矿、磷矿、铝土矿等生产能力,保障供给稳定。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矿产”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19.完善能源资源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600亿千瓦时。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
四、稳投资稳外贸稳外资
20.充分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用好用活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贵州工业投资公司资金,聚焦新能源汽车及电池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现代化工、优质烟酒、现代能源等重点产业,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发展前景好的示范项目,支持一批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支撑项目,支持一批以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主攻方向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集团)
21.加大煤炭、电力领域投入。推动实施煤电扩能增容提升,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2022年煤炭产量达到1.45亿吨。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2022年力争改造煤电机组装机180万千瓦。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2022年天然气管道累计联通71个县。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建成新能源发电装机400万千瓦。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先进煤电机组,加快贵阳、黔南等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建设数字电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2022年实现220千伏变电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电网公司)
22.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强化能效标准引领,按照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明确目标方向,突出标准引领,严格能效约束,开展节能降碳技术示范应用,提高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制定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编制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建设主数据中心和备份数据中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适度超前布局5G基站、区块链、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北斗等新型基础设施,引导运营商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转型。(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4.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工业化领域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
25.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不断优化我省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形成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外贸、外资、跨境电商倍增行动计划。支持在境外主要市场布局贵州产品海外仓,推动“贵州制造”出口。加强贵阳改貌铁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与沿海、沿边和沿江口岸之间的协作,积极推动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图定班列。加快扩大机电产品、绿色低碳化工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精简退税所需资料,做到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2022年将政策退税办理时间由平均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办理退税。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对守信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予以更多便利,对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的行为依法严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贵阳海关)
28.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8号)和《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9.继续办好数博会、酒博会、国际山地旅游暨户外运动大会等活动。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采取精准投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居民工业品消费潜力。引导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等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品质消费进农村。加强品牌宣传,带动品牌消费,培育自主工业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贵州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和大型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产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用地、用能、用工和环境政策保障
30.全力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各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清单的工业项目,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先行推进“标准地”出让,探索工业用地混合使用。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各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让土地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1.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多措并举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2.破解企业用工难题。完善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用工风险,加大企业用工需求对接,落实好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社保补贴和社保降费率等各项惠企政策。大力实施“技能贵州”行动,加快打造“贵州工匠”“贵州技工”“贵州绣娘”等特色培训品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
33.加快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34.聚焦聚力产业集群发展。立足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因地制宜选准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高端补链、终端延链、整体强链,加强协作配套,提高产业综合实力。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和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实施,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制定贵州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为建设全国重要的资源精深加工基地和新型综合能源基地提供可靠资源保障。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积极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推进基础材料、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行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
35.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实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计划。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了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的,经评定后给予奖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证监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贵州金控集团)
36.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推动要素资源向开发区集聚,加快推动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关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工作。支持高新区围绕首位产业,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力争将遵义、六盘水等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推动粤黔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建立协同投入、协作运营、互利共赢的利益分享机制。全面开展闲置低效资产盘活专项行动,大力盘活开发区闲置厂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
37.强化重大项目支撑。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作用,强化招商引资扩大增量,加强技改升级优化存量,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统筹要素配置、项目服务,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达产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
38.深化创新驱动发展。建立完善协同创新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运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公共大数据、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力争在优势前沿领域培育建设4家以上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积极申建国家级磷氟化工制造业创新中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开展“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十年百企千人”培育行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扶持计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强化科技人才支撑,积极吸引行业领军人才,探索多元化柔性引才机制,常态化开展贵州“人才日”活动。支持工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技术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应资金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制度作用。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创新型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融资,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贴息资助,给予银行贷款金额0.2%的风险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每单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转型。深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推动产业链和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围绕十大工业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加强钢铁、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日常工作,做好重点工业地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建立健全“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机制。省政府督查机构做好方案各项政策的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走出去主动服务企业,开展点对点政策宣传、精准辅导,确保各类主体应知尽知,确保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全力以赴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迅速安排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各企业实际发展困难、发展需求,建立域内企业问题清单和纾困解难台账,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任务清单的通知
(黔府发〔2022〕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全力稳住经济增长,努力实现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奋力为下半年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全力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一揽子政策措施任务,分解形成惠企利民政策措施14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国务院明确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已分解的财政、金融,以及保就业、稳投资、促消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粮食能源安全、保基本民生等8个方面政策措施,对照任务清单细化目标任务和明确完成时限,工程化、项目化、台账化推进实施,重点抓好留抵退税、缓缴三项社保、普惠小微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普惠性政策落地落实。要同步落实好近期我省出台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工业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促进居民增收、“多彩贵州·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等助企纾困惠民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见效。
二、全力推动争资争项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向上对接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长期限贷款、国家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支持煤矿释放产能等政策倾斜支持,要认真研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对接,最大限度争取中央倾斜支持,推动各方政策率先落地我省、各项资金优先投入我省、各类项目首先考虑我省。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汇报争取工作要高度重视,对涉及事项要亲自研究、亲自调度、亲自对接,确保争资争项取得实效。
三、全力做好政策宣传推广
健全完善“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推广运用“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跟进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组织开展惠企利民政策措施解读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精准直达、精准惠及市场主体,提高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惠及面。大力宣传我省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持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市场预期。
四、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情况的统筹协调、调度督导。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抓总作用,对涉及事项要通盘研究、全面调度。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认领、协同推进相关任务。各地要加快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工作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挖掘政策潜力、加大财力投入,千方百计放大政策效应。重大工作要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纵横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由省领导领衔,省委、省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对地方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督办,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附件: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任务清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任务清单
一、财政政策
1.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4.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加快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下达和使用,加快“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放。
5.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
6.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
7.落实培育税源稳定财政收入的各项政策措施。
8.力争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9.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10.制定实施全省扩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11.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应贷尽贷、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12.研究出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支持政策。
13.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
14.梳理年度采购计划,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确保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15.对国家审核通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项目,各地按程序将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推送至发行库,待债券发行成功后,积极组织实施。
16.加大转移支付争取力度。
17.继续开展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使用等工作,省级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新增领域支持。
18.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更多支持贵州。
19.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
20.跟进并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
21.跟进国家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具体对象、缓缴期限、办理流程等政策,并及时落实、实施。
二、金融政策
22.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今年底。
23.对受疫情影响的群体,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征信记录。
24.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并免收罚息。
25.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在往来款确权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引导国有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确认账款。
26.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改革机制效能,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27.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
28.深入落实各金融机构总部与我省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29.支持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和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国家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资金,继续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
30.建立重点领域债券支持后备项目库,积极争取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金融债券融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1.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长期限贷款和保险机构长期资金向贵州倾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水利、公路、铁路、水运、物流等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32.跟踪落实好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三、保就业政策措施
33.强化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测,出台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34.对今年以来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
35.返乡农民工进驻各类开发区、园区标准厂房创业的,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等费用,适当减免水电费。
36.充分挖掘公路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项目用工需求,储备一批岗位用于吸纳返乡农村劳动力就业。
37.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市县财政资金等,统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返乡农村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38.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注册登记改革制度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培训政策等专项政策扶持。
39.将2023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
40.对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招用一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年底。
41.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42.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确保今明两年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毕业生规模不减少。
43.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落实好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
44.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5.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4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47.组织其他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48.对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49.落实好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到50%。
50.符合条件且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对域内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人均4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5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补贴。
52.全力争取国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支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53.争取更多中央和地方基层项目在贵州选聘高校毕业生。
四、稳投资政策措施
54.加快凤山、观音等大型水库建设,开工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
55.加快兰海、沪昆等国家高速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建设。
56.加快红水河龙滩枢纽1000吨级通航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57.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城镇“四改”,加快燃气等城镇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对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管道实施滚动排查并有序改造。
58.建立吸引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库,强化项目谋划储备,大力开展招商引资。
59.出台实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适度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适当降低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
60.支持金融机构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在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
61.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62.通过新动能产业基金、新型工业化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大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力度。
63.争取我省已纳入国家规划的宣威、车坝河、玉龙、美女山等重大水利基础设施早日开工建设。
64.强化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继续实施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争取国家支持实施乌江、清水江、㵲阳河等防洪提升工程。
65.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争取纳入国家资金支持范围。
66.争取国家支持推进厦蓉、杭瑞、蓉遵、贵阳环城等国家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67.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完成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300公里、建成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4000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200座。
68.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
69.指导各地在城市新区和开发区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模式,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建设一批地下管廊项目。
70.全面梳理民间投资可参与的“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
71.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智能采掘、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新能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争取国家资金给予支持。
72.加快推动纳入国家2022年重点推进的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争取石龙、英武等水库尽早获批,力争花滩子水库年内开工建设。
五、促消费政策措施
73.严格落实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要求。
74.健全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75.深入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六进一上”行动,新建城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枪)5000个。
76.大力实施“多彩贵州·助商惠民”促消费专项行动,加大对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与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的支持。
77.支持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78.建立新产品推广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加大对重点消费领域居民资金需求的信贷支持。
79.充分发挥一码贵州、一码游贵州、多彩宝等已有平台作用,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提供服务,新增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劳务撮合、信息消费、家庭服务、健康医疗等细分领域平台。
80.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经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81.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平台经济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82.支持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公共大数据等领域技术研发。
83.深入实施外资倍增行动计划,健全完善重点外资项目库和外资企业需求库,建立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外资企业服务机制。
84.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85.扎实推动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落地实施。
86.深入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87.持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88.推行外国人办理企业注册、税务服务、签证服务、外国专家服务涉外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提供法律、海关、涉外金融等特色中介服务。
89.争取国家支持我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
90.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放宽进城限制。
91.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措施
92.出台支持白酒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93.加大原煤日产量供应,水电应发多发。
94.抢抓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风口”,制定实施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升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95.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确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
96.深入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及时公开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97.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98.制定在招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引导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去投标担保。
99.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100.制定出台减免房租的支持政策,分级分类指导国有企业和各地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
101.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02.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可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103.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国有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减免租金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104.建立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和重点企业名单。
105.建立疫情期间企业闭环生产服务保障预案。
106.建立重点企业帮扶机制,帮助协调解决物流运输不畅、供应商停产等问题。
107.全面落实全国货运司乘人员统一的通行证制度和“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8.严格执行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各地统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109.出台实施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政策。
110.争取国家将已调整生产的省外卷烟生产计划不列入我省年度生产计划指标。
11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贵阳、遵义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贵阳、遵义、六盘水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承载城市。
112.争取国铁集团等下浮我省铁路运价,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评估,降低运输成本。
113.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建设一批农产品集散中心、冷库、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等项目,新建和升级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
114.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省内重点交通物流企业加快发展。
七、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措施
115.及时发放农资补贴,抓好作物茬口衔接,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任务。
116.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260万亩。
117.全面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在建的粮库、油罐和粮食物流园建设,强化“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机制。
118.全面落实电煤保供稳价措施,建立完善“基准价+浮动价”煤炭价格机制,全面推进停产停建煤矿尽快复工复产。
119.稳定全省发电量,确保不出现拉闸限电。
120.持续强化原煤日产量、省外购煤量、省统调火电厂存煤量调度。
121.严格履行电煤中长期合同。
122.加快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前期工作。
123.加快天然气管道“县县通”项目建设。
124.支持煤炭资源富集区加快开工建设一批煤炭储备项目。
125.抢抓国家支持煤矿释放产能政策和加快建设新的发电项目机遇,建成一批煤矿。
126.加快文家坝二期、玉舍东井、马依西一井、发耳二矿等煤矿项目和金沙等露天煤矿项目建设。
127.加快推进威赫电厂、盘江新光电厂等项目建设,在国家安排新增规模内抓紧核准一批火电项目。
128.加大煤炭储备项目和企业与能够使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的合格银行对接力度,争取更多资金支持,确保中央在我省的煤炭储备获得优惠价格资金。
129.加大我省油气储备规模。
八、保基本民生政策措施
130.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131.在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32.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133.引导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134.加强市场动态监测,用好生活必需品供应监测平台,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35.强化大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点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确保价格总体稳定。
136.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37.用好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
138.强化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帮扶,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
139.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新的重大事故。
140.全面开展病险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城市易涝点、轨道交通等大排查大巡查,压实“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转移避险包保责任。
141.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142.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避免层层加码和“一刀切”。
1.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后在市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不用先缴纳住院“押金”或“预交金”,凭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结算时只需付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入院时需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自己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符合以下条件:1.“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只针对住院情况,门诊看病不能享受;2.必须是缴纳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3.所患疾病符合医保报销政策;4.在兴仁市辖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才能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兴仁市“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院:兴仁市人民医院、兴仁市中医院、兴仁市妇幼保健院、所有乡镇卫生院、所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罹患国家健康扶贫政策规定的30种严重疾病的,享受健康扶贫“大病专项救治”医保报销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列入健康扶贫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30种,即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兴仁市健康扶贫“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兴仁市人民医院。(市内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的,按程序转诊上级医院治疗,同样享受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一、出售管理
(一)购买对象及范围
1.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参加工作人员;
2.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3. 乡镇教师;
4. 乡镇卫生、计生工作人员;
5. 环卫工人;
6. 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7. 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
8. 残疾人;
9. 失地农民;
10. 旧城棚户区改造后的无房户。
(二)收入限制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 3000 元;2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2000 元。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兴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在市服役的现役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提供资料
1. 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书;
3.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簿复印件;
5. 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复印件或能证明已离婚的相关资料、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6. 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明;
7. 棚户区改造拆迁户需提供拆迁证明;
8. 如申请人不是户主,需提供委托书;
9. 非本市户籍购房需提供务工证明。
(四)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到所属村居(社区)领取申请表格;
2. 申请表格及资料审核程序:村居(社区)→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住建局房地产交易中 心→住建局住房保障办;
3. 申请表格及资料由各乡镇(街道)审核收集,每个月月底 统一交到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组织抓阄分房。
(四)购房数量限定
1. 家庭人口在 3 人以下(含 3 人)的只能购买 1 套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人口在 4 人以上(含 4 人)的,根据其自身购买能力;
最多可购买 2 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棚户区改造拆迁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1. 必须符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 提供相应资料;
2. 房屋被征收后,可优先购买,免予摇号、排队;
1.1 —2 人拆迁户拆迁补偿金额在 80 万以内可购买;
4.3 人(含 3 人)以上拆迁户人均拆迁补偿金额在 40 万元以内可购买;
5. 鳏、寡、孤、独、残疾人、退伍军人及 60 岁以上老年人不受拆迁补偿金额限制;
6. 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为准,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审核 出具证明材料;
7. 拆迁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由各街道分配房屋;
8. 拆迁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购买商品房的优惠 条件。
二、出租管理
(一)单位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程序及资料1.出租对象及条件
(1) 兴仁市内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职
工;
(2) 经房屋登记主管审核,在兴仁市城区内无住房登记(已婚人员需查询夫妻双方);
(1) 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是否有车辆登记,车辆价格需低于 12 万,以发票价格为准(已婚人员需查询夫妻双方)。
2. 提供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 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3) 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 申请书(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 承诺函(统一到住建局领取,申请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 申请表格(统一到住建局领取)
2. 审核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审核(政务大厅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公安交警部门审核(车管所)→住房保障办审核(住建局住房保障办)。
三、出租出售价格
1. 兴仁市公租房出租租金按每月 2.2 元/㎡收取,租金由各使用管理单位统一收缴,收取租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交到 住建局专户,从 2018 年 4 月 2 日起执行;
三、出租出售价格
兴仁市公租房出租租金按每月 2.2 元/㎡收取,租金由各使用管理单位统一收缴,收取租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中交到 住建局专户,从 2018 年 4 月 2 日起执行;
凤凰城保障性住房出售均价 1360 元/㎡,其中一楼下调3 ,二楼上调 3,三楼上调 5,四楼上调 2,五楼上调 1,六楼下调 3,七楼下调 5。
四、车辆价格限制
对于购买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价格在 12 万元以内可以购买或租住,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
五、后续管理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保障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 负责。由街道办组织在各保障房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 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监督及咨询电话:0859-6222939
1、农村危房改造的原则: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2、4类重点对象指:农村危房改造的4类重点对象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3、什么是“三改”,“三改”的基本原则:为使保障基本居住功能和卫生健康条件,确实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实施改厕、改厨、改圈(简称“三改”)。一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要在新房设计上落实厨卧分离、厕圈分离、人畜分离等要求。二、三级危房在实施加固改造的同时,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同步实施“三改”相关内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参考《黔西南州农村住房改厨、改厕、改圈参考标准》实施。
4、什么是“五主体”“四到场”及“五个基本”:五主体:乡(镇)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农户。
四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主体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五个基本:农房新建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
5、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简称4类重点对象);
困难户:4类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危房户,并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6、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基本质量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住房应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7、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3)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4)针对规划区内的危房在2020年以前不纳入棚改、征地、城市建设等规划范围的危房可以纳入改造。
8、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拥有安全住房的;
(2)无房户;
(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6)已经遗弃的危房;
(7)2020年前纳入棚改、征地、城市建设等纳入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房。(可采取调剂空置保障房进行过度或提前征收)
(8)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后旧房未拆除的;
(9)已建新房旧房未拆除的;
(10)居住危旧房住户长期外出打工或经商,有经济能力建房的;
(11)已购买新房,旧房未拆除的;
(12)子女中有一人及以上属财政供养人员,且只有老人在农村居住危旧房的;
(13)共同居住在危旧房的人员中有一人及以上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
(14)已建新房,危旧房作为附属用房的;
(15)危旧房仅老人居住,其子女都有安全住房的;
(16)出租屋是危旧房,出租方有安全住房的;
(17)已签订拆迁协议或近两年内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旧房;
(18)原老家危旧房未拆除,有经济能力建房或购房,长期异地租住安全房屋的。
9、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流程:农村危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村民委员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实地核实→在乡、村、组公示符合条件的危改户→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核、审查→在乡(镇)、村、组进行公示审批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批准。
10、农村危房的等级划分: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D)级、二(C1)级、三(C2)级。
(1)一(D)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2)二(C1)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3)三(C2)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11、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有:(1)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2)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3)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4)新建和维修加固均可采取自建为主、统建为辅的方式进行改造。
12、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标准是什么?新建住房人均面积不能超过18平方米,农户认为不能满足基本居住要求,不愿拆除原危房: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农危改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上下限控制,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严格执行改造标准,确因特殊原因群众强烈要求自己出资同步增加改造面积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同时乡镇(街道)做好技术指导和安全质量监管,新建后拆除原危房。
13、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资金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资金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资金1万元/户;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州、市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 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14、农村危房“三改”要求:改厨:厨房改造按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3)低值取定)设置在户内考虑。改造内容:改灶,即改用节能灶具;改台,即砌筑灶台、案台;改管,即将电线、燃气管线等进行固定、归整;改水,即改造上下水管道、储水池、洗菜池等设施,做好厨房排水与村寨排污系统的连接。改造做法:地面水泥砂浆清光,墙面、天棚抹水泥砂浆及刷白,砖砌灶台、案台,安装洗菜池、上下水系统,照明线路穿管敷设等。
改厕:厕所改造按使用面积不低于2.25平方米(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3)低值取定)在户外新建考虑。改造内容:新建高度为2.5米的厕所,新建三格化粪池,设置洗脸盆、便池、冲洗设备。化粪池执行«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粪水、生活污水分流。禁止在水体周边建设厕所或将粪液直接排入鱼塘、河流及水库等,防止生活水源、水质被污染。严防渗漏污染和粪便裸露,定期清渣。改造做法:毛石混凝土基础,砖砌外墙,现浇混凝土顶板;地面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清光,外墙抹水泥砂浆,内墙、天棚抹水泥砂浆及刷白,门窗制安刷漆,砖砌化粪池;安装洗脸盆、便池、冲洗设备、上下水系统,照明线路穿管敷设等。
改圈:对既有畜禽圈舍进行改造,面积按每户不低于9平方米考虑。改造内容:修缮或更换顶盖及围护设施,设置通风透气洞口,完善储粪池,达到粪液不外流污染环境。改造做法:地面水泥砂浆硬化,修缮顶盖、外墙及门,新建或修缮储粪池。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款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按照《兴仁县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和《兴仁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养老保险服务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自搬迁之日起由县(市)级财政出资按100元标准为其缴纳参保费,连续代缴三年,该政策实施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1.低保对象: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2.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障:国有林场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3.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2018年每亩每年11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2019-2020年每亩每年12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6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4年-2016年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300元;2017年起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16年-2018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4.75元;2019年-2020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75元,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016年-2017年每亩8元、2018年10元、2019年12元、2020年15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1、能繁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7.5元、省财政补贴12.75元、州财政补贴6.75元、市财政补贴6.75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1.25元,保险期限1年。
2、育肥猪饲养保险政策: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6元、省财政补贴5.44元、州财政补贴2.88元、市财政补贴2.8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4.8元,保险期限6个。
(一)资金来源。原“三项补贴”中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以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期间确定的种粮农户,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户的农户为补贴对象。
(三)补贴依据。2019年继续按农村税费改革时期认定的种粮农户计税总产为依据,待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再作调整。
(四)补贴标准。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3430.823万元,2019年补贴发放标准为30.9元/百公斤。
(五) 补贴方式。2019年,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1.门诊待遇保障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州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50%;年支付限额为400元;日支付限额村卫生室为3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元;同一病种就诊间隔时间不低于3日量,单次处方量不超过3日量。
(2)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300元/年,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起付标准累计计算;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年支付限额为3万元;单次处方量原则上不超过7日量,特殊情况可增加至30日量。新申报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用药在“两病”门诊规定使用范围内的,不设起付标准,糖尿病年支付限额为1200元,高血压年支付限额为8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支付限额为 2000元。特殊慢性疾病的病种范围由州医保局按有关规定制定。
2.住院待遇保障
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 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一次全额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减半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住院治疗(含门诊透析治疗),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90%。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100%。
3.大病待遇保障
参保人员住院、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后,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予以支付:3001元-50000元支付60%,50001元-100000元支付70%,100000 元以上支付80%;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
4.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待遇保障
对农村贫困人口继续实施大病专项救治,救治病种、医疗保障待遇等由州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5.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1)实行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备案后在纳入国家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可即时结算,医保支付执行参保地医保政策和就医地医保目录。
(2)在州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办理长期异地安置登记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待遇按州内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政策执行,只需提出一次申请,如无变更则长期有效。二是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登记的住院患者,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55%,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三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特殊门诊慢性疾病患者,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55%,年支付限额为3万元。四是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住院患者,起付标准为1200 元,支付比例为35%,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五是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就医患者,起付标准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35%,年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一、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救助对象:(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救助对象:(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2)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开展入户调查,结束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具有居住证,并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九)因患病治疗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患者;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标准:城乡医疗救助按不同的救助标准,采取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四种方式开展。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四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头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八类人员和第五类人员中的留守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4.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计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第一类、第二类、第四类人员中属于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人员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协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全额救助。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上述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门诊费用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人社、卫计部门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三)基本住院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1.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2.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除长期保障户、80岁以上老年人)、第五类(除重大疾病患者)、第六类、第七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3.第八类、第九类、第十类救助对象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病种按卫计部门相关规定认定。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开展救助,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3.第一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和第五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仍有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的,通过实施医疗扶贫、临时救助以及组织慈善援助帮助解决困难。
4.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5.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1.35-64岁适龄妇女两癌免费项目:宫颈癌270元/人;乳腺癌365员/人;
2.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对准备生育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早期3个月服用;
3. 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对6-36月龄儿童补充辅食营养品(营养包)。
4.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全市4000名新生儿免费开展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两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和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为我市所有孕产妇首次免费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确诊的孕产妇免费治疗一个疗程;
6.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全市2200对符合国家政策且准备生育的夫妇开展免费检查;
7.华大基因项目:对全市2900名孕妇免费开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孕期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及2900名新生儿免费开展耳聋基因检测和 49 种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基因检测及新生儿DNA档案建立。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兴仁市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兴仁市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