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兴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管理机制,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权威、准确、及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域名:www.gzxr.gov.cn)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等各类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平台,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网上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的主渠道。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以集约化方式建设,包含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站点、专题专栏,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站点、专题专栏的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督促市直有关部门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履行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平台建设、运维监管和技术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各相关部门所发布的信息须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发布,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解读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省、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发布的相关政务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审核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涉密、涉敏信息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三审三校”的原则进行审核,执行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发布,需要市政府办审核发布的信息,将分管领导签字版发送到督查信息股邮箱(2404997009@qq.com);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信息发布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息是否真实;
(二)是否涉及秘密;
(三)是否属敏感问题;
(四)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五)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七)信息中是否存在内容错误或错别字;
(八)信息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从国家、省级门户网站,部委、厅局网站,新闻媒体等转载的信息,应审核后发布,发布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四章 信息发布登记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应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须有信息发布台账,记录本部门信息发布账号所发布的每一条信息的审核人、发布内容、时间等要素。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复查机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级本部门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信息发布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消除。
第五章 信息发布账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权限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管理,具体责任人对管理的信息发布账号所发布的信息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执行“信息发布账号+使用人手机号”认证机制,以加强信息发布账号管理和责任追溯。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账号“专人专用”,具体负责人要妥善保管好登录账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不得随意转告他人使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确保所负责的账号安全、信息发布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的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