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国土资源局
窗
口
办
事
指
南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编制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4条、15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立项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3、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土地权属证明书。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农用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4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07]101号)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立项申请; 2、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电子软件; 3、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标准分幅(1:1万); 4、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审查意见; 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如影响、图片资料等)。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2、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证的权属证明文件(原件1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4、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一份(原件1份); 5、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临时用地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5 | 承诺时限:7 |
审批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项目批准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 3、临时用地申请表; 4、租用协议; 5、用地平面图; 6、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需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4、单独先址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矿产地、矿业权分布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查询结果意见书;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 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②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③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5 | 承诺时限:1 |
审批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4、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向国土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土地用途的政府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产权证明; 3、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文件和国土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核意见; 4、权属调查资料:地籍前置调查意见和确权宗地图; 5、地价评估报告; 6、规划审批图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乡镇企事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5 | 承诺时限:7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用地申请; 2、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已经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审查同意); 3、申请人户口复印件.城市规划区内的需要提供土地承包证; 4、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①原房拆建的需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②城镇规划区内的需提供建设部门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非农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 建设用地申请表; 2.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 4. 初步设计批文和设计批准文件; 5. 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6.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9.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 10.补充耕地位置图;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2.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14.州(市)、县(市、区)政府关于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15.申请用地面积所据的控制指标。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批次转用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 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 1份); 2. 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批准文件(原件1份); 3.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批准文件(原件1份); 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5.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复印件均可1份); 6.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原件1份、界址点电子文件1份、成果资料及图件电子文件1份); 7.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有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土地行政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原件1份); 8.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图件电子文件1份); 9.申请用地面积所依据的控制指标。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文本; 2、图件; 3、评估单位资质证书; 4、专家审查意见; 5、委托评估单位证书; 6、委托书。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需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4、单独先址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矿产地、矿业权分布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查询结果意见书;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 7、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规划修改建议方案及论证意见;②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③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企业经济类型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凭证。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报件份数:纸质1套): ●经批准转让的变更: 1、批准采矿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非转让性质的变更: 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2、因企业改制或法定原因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证明材料(需特别说明是否变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件); 3、国有企业因干部任职原因改变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任职文件(原件); 4、因财产继承改变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死亡证明书和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5、土地复垦方案(原件,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已编制过的,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采矿权年检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5 | 承诺时限:7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7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4]283号);《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原件);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副本原件暂留)(原件);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5、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告,资源储量资料(矿山资源储量监督测量报告、资源储量计算图件);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提交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7、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8、履行地质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9、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义务情况报告及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10、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探矿权年检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副本原件暂留)(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 5、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告,资源储量资料(矿山资源储量监督测量报告、资源储量计算图件); 6、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提交矿产品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 7、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8、履行地质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9、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义务情况报告及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0、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申请采矿权延续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40 | 承诺时限:20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申请探矿权延续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察、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审查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提交采矿权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1、价款计算书(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申请采矿权注销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5 | 承诺时限:12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资料的汇交证明(原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申请探矿权注销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1、《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原件);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资料的汇交证明(原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测绘项目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测绘项目登记表》; 2、《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3、委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 4、《测绘项目技术设定书》; 5、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正式在职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初始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三十七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建设用地使用许可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土地管理法》53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2、23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 2.用地申请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采矿权转让审核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40 | 承诺时限:20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原件,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 5、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原件); 6、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原件,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原件,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10、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1、视转让情形不同,另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1)出售采矿权的,提交最近一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2)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申请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矿种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40 | 承诺时限:20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矿区扩大部分或增加矿种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报告审查意见(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 6、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缩小矿区范围的不作此要求);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比例尺1: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10、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1、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原件);12、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原件);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15、价款计算书(原件); 16、属布设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只按以下要求提交变更申请资料: (1)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原件); (2)原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范围调整后储量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调整矿区范围部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补充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加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函; 3、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及附着物及权属界址线的测绘成果变更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九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变更申请; 2、土地房屋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完税票据、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出让合同、申请书审批表。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2 |
审批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异议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5 | 承诺时限:7 |
审批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异议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变更申请、土地转让协议; 2、原土地划拨标准文件、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完税票据、补交价款票据;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审批表。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2 | 承诺时限:5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变更申请; 2、土地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完税票据;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申请书、审批表。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砂、石、粘土、页岩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采矿权开采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法》16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条,《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16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 10、申请开采煤炭的,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原件);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Excel格式); 1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价款“一般缴款通知书”(原件);13、价款计算书(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40 | 承诺时限:20 |
审批依据 |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凭证。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报件份数:纸质1套): ●经批准转让的变更: 1、批准采矿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非转让性质的变更: 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 2、因企业改制或法定原因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证明材料(需特别说明是否变换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件); 3、国有企业因干部任职原因改变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任职文件(原件); 4、因财产继承改变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死亡证明书和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定继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土地复垦方案(原件,含报告书、评审备案文件,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原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已编制过的,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60公顷以下土地开发项目审批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15条、《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8条至16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一、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3、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总体工程布置图; 4、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的审核意见; 5、项目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求意见; 6、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的批准文件; 7、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二、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初审阶段提交一式二份;会审阶段提交一式八份): 1、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实施计划通知; 3、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 4、项目工程量特性及单体工程投资表; 5、项目规划设计实地调查报告及征求意见书; 6、防洪堤、拦河坝、农用桥系单体工程设计征求意见; 7、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8、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9、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 10、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原件); 2、土地转让协议;; 3、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 税务部门的完税票据;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15 | 承诺时限:7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四十号;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原件);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3、还款凭据;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异议登记(土地其他登记)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土地异议登记申请(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核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 县人民政府请示 3.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5.州(市)、县(市、区)政府关于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 | 承诺时限:10 |
审批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38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费用调整依据,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及运行期效果监测结论;(3)承担单位对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意见及其落实整改报告;(4)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多媒体资料和成果数据库。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建设征收土地审核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30 | 承诺时限:15 |
审批依据 |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1. 建设用地申请表; 2.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 4. 初步设计批文和设计批准文件; 5. 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6.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或审核意见;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拟占用土地标准分幅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9.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或补充耕地协议; 10.补充耕地位置图;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2.经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彩色局部图和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省厅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听证材料(到村委会); 14.州(市)、县(市、区)政府关于补偿、安置合法性的说明材料; 15.申请用地面积所据的控制指标。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验收 |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60 | 承诺时限:30 |
审批依据 | 《贵州省土地复垦条例》13、28条条、《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条. | |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 一、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初审阶段提交一式二份;会审阶段提交一式八份): 1、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实施计划通知; 3、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 4、项目工程量特性及单体工程投资表; 5、项目规划设计实地调查报告及征求意见书; 6、防洪堤、拦河坝、农用桥系单体工程设计征求意见; 7、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8、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9、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 10、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效益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四)工程自检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八)项目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 (九)项目工程资金决算与审计报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信息表; (十一)项目实施前、中、后影像资料(含光盘); | |
窗口电话 | 0859--22197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