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347073401W
地址:兴仁市屯脚镇蚌街村塘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接信访投诉,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薏仁米洗米废水未经总排口排放,而是通过一根黑色管道泵至总排口旁设置的白色三通管后,沿该管道直接外排入公路旁的沟渠内,根据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6〕第3号)显示:你公司外排的废水污染物因子COD为5400mg/L,超标53倍,氨氮为16.6mg/L,超标0.1倍,悬浮物89mg/L,超标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生产情况和当天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而是通过管道外排至外环境的事实。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2日;提供单位: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当天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外排至外环境的事实进行印证。
3.现场检查照片11张,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公司当天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外排至外环境的现场情况和事实。
4.检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6〕第3号)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兴仁市环境监测站;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事实。
5.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云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347073401W。
6.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证明相关负责人受你公司委托,接受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
7.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2日;提供单位: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证明相关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
8.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1份(仁环报表核〔2017〕49号);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以及排放废水类型、排放去向、排污主体身份。
9.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委托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缴纳赔偿费用等相关资料各1份,提供单位:兴仁县云林薏仁有限公司、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21日-2026年6月5日;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配合问题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3)〔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计算公式及专项处罚裁量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幅度:
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裁量因子:你公司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属于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幅度为15%;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幅度为20%;
裁量因素:排放超标情况;裁量因子:COD和氨氮都超标2倍以上的,裁量幅度为20%;
裁量因素:日排放量;裁量因子:10吨以上不足100吨的,你公司大约排放水污染物30吨,裁量幅度为10%;
裁量因素:排放去向;裁量因子:你公司附近水体为屯脚河,其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要求,为Ⅲ类水体,裁量幅度为15%;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处罚计算:〔(15%+20%+20%+10%+15%)×60%〕×1000000元
=(0.8×0.6)×1000000元
=0.48×1000000元
=480000元。
同时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损害后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明材料。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公式确定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40%,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鉴定工作,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履行赔偿责任,同时立即拆除暗管清理河道恢复原状,完成问题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反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10%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380000)整。
处罚计算:〔(15%+20%+20%+10%+15%)×60%-10%〕×1000000元
=〔(0.8×0.6)-0.1〕×1000000元
=0.38×1000000元
=380000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