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14349/2025-744183
  • 信息分类: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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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发〔2025〕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7 13:31 字体:[]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兴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5115       


兴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通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黔西南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年度清查定期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兴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村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资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在基层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将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转变过去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状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街道)具体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其法定代表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派员参加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企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不称职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资产事项决策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并报乡镇(街道)或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重大资产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重大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

(三)重大集体经济、大额工程、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实施方案;

(四)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对外合同签订;

(五)重大债权债务处理,举债、融资从事经营活动;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八)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九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资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的资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资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资产经营管理、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组织章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公司、参股平台公司等经营方式要完善规范制度。

(一)年度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底数,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各级财政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明确到村集体的资产,要分类建立管理台账,纳入集体资产管理经营范围,杜绝集体资产“体外循环”。资产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按时上报清查结果。

(二)集体资产登记。凡是清查出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资产,会计员(报账员)要逐笔、逐项进行登记,并附电子档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三)集体资产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专人对集体资产进行保管,并明确保管人的职责。保管人要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类登记,并附电子档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四)集体资产的使用。

1.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审批领用制度。经审批人、保管人、使用人签字后可使用。

2.出租、出借的集体资产,要有相应的合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出租、出借。

(五)集体资产的处置

1.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要通过民主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处置集体资产。

2.处置集体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监督,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处置。没有成立经济组织的,由村支两委研究决定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处置。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方可处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应当在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产权保护,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撤并的,未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不得打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资产收益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维护易地搬迁农户在迁出地的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

第三章资产运营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一)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管理。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严禁“多头开户”。

(二)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对坏账处理、债权核销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有关决议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三)存货管理。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强化仓储管理,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定期对存货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应按决策程序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固定资产预计寿命内,对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按照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项目施工、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入经营支出、公益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计价、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除外。

对于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原价(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按照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根据该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生物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时止,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能可靠估计无形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无形资产摊销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合理安排投资,加强可行性研究。在投资决策和权限上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做好风险评估,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加强监督管理。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或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评估后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

国家投资建设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管护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因死亡毁损等原因处置生物资产,处置收入、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扣除其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转让、发包、租赁、处置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将全年财务运行情况向本集体成员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一般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集体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项目财务收支、收益分配,以及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发包、抵押、租赁、入股、兼并、变卖、转让等事项应进行单项公开。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非财务人员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属地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并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符合审批制度规定,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在行政区划调整、干部换届前搞突击分红。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对当年可分配收益达30万元以上或户均可分配收益达500元以上的村,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用于成员分红比例应达50%以上,具体比例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比例向成员分红。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等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村集体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等事项。

第六章村干部奖励

第三十六条为激发村(社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收益内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金,用于奖励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贡献的在职村(社区)干部。

第三十七条奖励金分配应遵循实干实绩实效、突出激励促进发展、尊重村民自治主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奖励的村(社区)干部,主要是指村(社区)专业化管理干部。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金。

1.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3.乡镇(街道)认定的其他不宜享受当年奖励金的情形。

第四十条当年仍然在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影响期的村(社区)干部奖励金发放,坚持客观公正分析把握的原则,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可以发放;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不予发放。具体由乡镇(街道)据实研判,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市直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十一条奖励标准。原则上对于当年经营净收益低于10万元的村,不提取奖励金;对于当年经营净收益10-50万元的村,按照提取不超过当年村集体经营净收益20%的比例提取奖励金;对于当年经营净收益超过50万元的村,按照提取不超过当年村集体净经营收益15%的比例提取奖励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净收益内提取奖励金的具体比例可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比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经营净收益。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净收益是以村(社区)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1日至1231日)经营收益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提取奖励金奖励村(社区)干部时,下列收入不能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

1.财政转移性支付资金(如集体土地退耕还林补贴、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等)、财政投入资金、社会各界捐赠及资产出租;

2.补偿(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3.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收入;

4.对产生收益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的资金(如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合作社产生的收入;

5.其他与村集体经济无关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纳入当年奖励金发放范畴。

1.村级债务未得到有效化解的;

2.因村级“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不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社区)干部职务、岗位职责和对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的贡献进行差异化发放,具体由各乡镇(街道)进行指导。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金的发放,采取“村级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定、乡镇(街道)组织发放、备案”的程序实施。

1.村级申请。原则上村(社区)专业化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结束后,在乡镇(街道)统一指导和组织下,符合奖励发放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奖励金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由村(社区)书面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奖励金分配要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对申请村(社区)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专业化管理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和受党纪行政处分情况、奖励金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收到村级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乡镇(街道)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3.审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内村(社区)申请村集体经济奖励金情况和审核情况形成报告,报告要逐人分析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参与度、贡献力等,认真研判确定发放的人数和每人奖励的金额,将报告连同申请村(社区)分配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对各乡镇(街道)报告、分配方案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反馈至涉及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组织发放。乡镇(街道)自接到审定反馈后,将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在政府(办事处)和申请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乡镇(街道)名义书面批复申请村(社区)。并组织申请村(社区)进行奖励金发放,奖励金原则上直接发放至个人。

5.备案。各乡镇(街道)将村级集体经济奖励金分配方案落实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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