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本县(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本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县(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本县(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本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本县(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本县(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本县(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本县(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落实措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本县(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本县(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贯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本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本县(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本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县(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本县(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落实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协调、配合本县(市)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推进本县(市)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十三)统一负责本县(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做好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配合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承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本县(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七)完成本县(市)党委、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信息、保密、消防安全、政务公开、信息化、档案、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市迎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督察进驻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推进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和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调度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党群、退休工作;承担局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对接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人事科等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贯彻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权责清单相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业务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对接州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等有关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局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对接州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等有关工作。
(四)环境安全监管股。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拟订和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配合做好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治等项目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配合开展规划环评、政策环评、项目环评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初步选址、环评咨询、验收备案指导等工作;承担“三线一单”落实和排污许可有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 “放管服”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局班子成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对接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评价科等有关工作。
三、机构信息
(一)单位负责人:刘信实
(二)办公地址: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科教路
(三)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0859-6220666。
(四)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4小时值班。
(五)通信地址
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科教路
(六)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