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名称:兴仁市自然资源局
2、工作职责:
(1)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调查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和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协助省、州级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措施办法。
(6)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承担市城乡综合规划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7)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办法,提出备选项目。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制定市级耕地保护工作方案,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9)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0)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1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2)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13)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4)根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15)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做好“放管服”改革及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16)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