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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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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 |
92522322MA6DYCYK8X |
仁综执(社二中队 )罚决字〔2023〕第01号 |
2023年06月23日,黔西南州城镇燃气安全督导组检查组到我市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督导,发现兴仁薏香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厨房、大厅燃气报警器未插电使用,且厨房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2023年06月26日,兴仁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兴仁市科教路31号一流动商贩白高春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2023年07月18日,兴仁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对城镇燃气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兴仁县宏宇废品回收站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切割废铁,存在安全隐患。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以上三家用户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兴仁市粤华液化气站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合议和局党组会议研究,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2.6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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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仁市润兴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
91522322MA6J9R219T |
仁综执(社二中队 )罚决字〔2023〕第02号 |
2023年06月23日,兴仁市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餐饮燃气用户安全抽查时,发现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广禾综合农贸市场D103号处一餐馆(兴仁市蚝有味烧烤二店)燃气连接管私接“三通”,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机关于2023年08月0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餐馆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兴仁市润兴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案件合议和局党组会议研究,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2.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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