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业服务管理规定。管理广播电视阵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活动,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惠民工程和公益活动,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统筹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八、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发展。
十一、统筹推进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扶贫开发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
十三、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负责监测、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安全播出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十四、指导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体育、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五、指导、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地方文化走出去。
十六、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文物监督管理。推进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负责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工程,推进全市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检测和安全播出。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做好“放管服”改革及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职责调整。
1.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将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电影管理职责划入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