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综合保障类政策——税收支持政策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综合保障类政策——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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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

——综合保障类政策——税收支持政策

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9) 13 号

措施: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赋予西部地区具备条件且有需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措施: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2021年第19号

措施:

1.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 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2.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2)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4)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5)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6)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7)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8)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9)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10)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11)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 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 (转) 贷款)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2)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3)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4)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5)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6)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措施: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 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 16%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8%。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 36 号印发) 第一条第 (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 (一) 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 年4月税款所屈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 (1+9%) X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 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 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 (一) 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已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并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照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措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90号) 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40号

措施:

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 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 36号

措施: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76号

措施: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空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措施: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 (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

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 50% 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5号

措施: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措施: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6号

措施: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2]8号

措施: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3号

措施:

制造业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年第16号

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14号

措施: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 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措施: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2号

措施: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舒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措施:

延续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黔府办发(2012)17 号

措施: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 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优化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黔财非税 (2020)6号

措施:

(一)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征收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 以上,但低于 1.5%(不含) 的,按应缴费额的 50% 征收;1% 以下的,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二)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制定发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三)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15号

措施: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黔财税(2022]7号

措施: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政策: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 (2019] 16 号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黔财税(2021]41号

措施: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2]9号

措施: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在 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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