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兴仁市水务局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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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2019〕1号《中共兴仁市委  市政府关于兴仁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党发〔2019〕3号)和《中共兴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兴仁市水利资源开发建设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机及人员编制规定》(机编2021〕120)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仁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乡镇(街道)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性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计划用水、用水定额编制与修订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权限内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措施办法,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协调跨乡镇(街道)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助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行政征收。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调县际河流有关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制定并公布权责清单。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务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将抗洪抢险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将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职责,水务领域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保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2.将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局机关。

(十六)职能转变。

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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