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局办理行政案件期间,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敬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是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法;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涉嫌违法当事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涉嫌违法当事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涉嫌违法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如实宣读。被询问人应对询问笔录进行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手印。被询问人拒绝对询问笔录进行签名、盖章的或者捺手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保密。
十一、对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