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其中《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定适用主体范围。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
二、照明等设施配置四个不得。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色泽光源;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三、持续开展自查自纠。经营者要对所使用的照明等设施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合理设置照明等设施,不通过打“擦边球”方式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身的颜色、光泽等,变相误导消费者。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
四、全面加强违法处置。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