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市外企业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按权限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权限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法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八)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调查或参与调查产品质量事故,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行为。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查、风险监控、质量预警、监督抽查、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市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十三)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及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落实中央、省、州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各类违法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督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上报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技术规范;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发布市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做好“放管服”改革及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职责调整。
1.将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职责、市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的反垄断、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管局。
2.将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入局机关。
(二十一) 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街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市工业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6.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的内容有无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7.与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建设、市场监管、资质审核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旅游市场虚假违法广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