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高校阶段: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二)中职阶段: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三)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四)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五)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教育保育费)。
根据《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省财政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正式下达中等职业教育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经费的通知》(黔财教〔2020〕97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9〕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9〕19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教〔2021〕22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实施的意见》(黔府发〔2011〕5号)和《省财政厅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省级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4〕22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五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实现应助尽助,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校内、个人、社会团体捐赠等其他资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资助股、计财股、核算中心牵头,其他相关股室配合实施。资助股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计财股和核算中心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监督落实情况,做好相关拨付凭证的收集存档备查。局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各级各类学校等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一)高校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家庭学生。
(二)中职阶段:
1.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中职免学费资助范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对象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我省扩大免学费对象是指对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之外的学生免除学费。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范围: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资助范围: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三)高中阶段:
1.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高中免学费资助范围:
普通高中免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范围:
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家庭学生。
(四)义务教育阶段: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保障的补助对象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推送的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在此基础上,再发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学生等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论是否在校住宿,均要分别按补助标准予以优先保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在寄宿生中,应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五)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儿童、低保边缘儿童、特困救助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高校阶段: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二)中职阶段:
1.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档-3档(一档:2800元,二档:2300元,三档:1800元)。
2.中职国家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均按照收费标准直接免除学费。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6000元/生·年。
(三)高中阶段:
1.高中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档-3档(一档:2800元,二档:2300元,三档:1800元)。
2.高中免学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照收费标准直接免除学杂费。我市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3〕2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县、市(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学期380元。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类每生每学期1000元,二类每生每学期900元,三类每生每学期800元。
(3)普通高中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免学杂费学生无障碍入学。
(4)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省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5)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3.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1)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125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生活补助150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750元/生·年。
(五)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保育费)800元/生·年。
(六)其他资助: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教育局以每年(或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学校。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成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2.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系统”、特殊困难群体名单等渠道比对查询、审核和确认困难学生名单,确保不漏一人。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张贴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以下简称《申请承诺表》),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承诺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学校根据《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评审程序、系统数据及相关材料,认定困难学生等级。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特殊群体: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
(2)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A.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B.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C.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D.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E.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4.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1)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2)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5.学校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对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6.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7.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8.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三)申请:每学年开学后,学生或家长根据相关资助的要求和基本条件,向就读学校(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家庭经济情况或在校行为与资助政策文件要求相违背,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1.高校(高职)教育阶段:省内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市教育局资助股提交申请。
2.中职教育阶段:省内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省外就读的非技工类学生向市教育局资助股提交申请,省外就读的技工类学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3.高中教育阶段:省内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市教育局资助股提交申请。
4.义务教育阶段:按学籍地资助原则,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
5.学前教育阶段:按学籍地资助原则,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
(四)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等实际情况,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五)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困难学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必须公开内容外,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能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及隐私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时应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六)发放:
1.规范支出行为。按照教育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按审核通过名单或资助名额,教育核算中心业务股(室)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到学校。
2.完善支出方式。对应各项资助政策要求的发放方式进行发放。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对用于学生的资助资金,要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统一实现对学生资助资金通过“资助卡”“一卡(折)通”“社会保障卡”发放,保证教育扶贫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一卡(折)通”“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3.不要求使用银行卡发放的资助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七条 加强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评议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落实资助资金的申报、评审、公示、上报、发放及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若有结转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学校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工作人员和资助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或家长及时完善手续。校内资助、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资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办公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办公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必须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办公室应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市教育局资助股,并完善更新受助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办公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按要求整理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 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年——季学期学生资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全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X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资助工作总结;
2.相关资助资金管理文件或相关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学校落实相关资助政策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5.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6.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图片);
7.发放名册;
8.银行凭证、发放明细或流水(或现金发放的签收册)。
9.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单独装盒存档。
以上资料先后顺序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如与相关资助政策文件要求不相符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资料整理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学生资助工作流程,严肃资助工作纪律。资助工作中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做到客观、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困难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困难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资助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数据库,进入全国资助系统的困难学生、受助学生信息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填报更新。
第十七条各学校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规范学生资助信息使用程序、权限和范围,确保学生资助和个人信息不泄露。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学校等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民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3%一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中央、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兴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兴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仁教通〔202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