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909号),结合兴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是指学校根据《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西南州财政局黔西南州教育局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州发改发(2022] 26号)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课后服务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组织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体责任,坚持收费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加强收费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推动建立规范收费的长效机制,形成健康有序的教育发展环境。第二章 资金收缴第五条 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按照“家长申请、学校审核、统筹安排”的方式进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第六条 做好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费用减免工作。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且严格执行以收量支,规范票据管理。第八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预收,收取资金后及时存入教育局延时服务收费资金专户。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专项用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人员的报酬、购买校内课后服务所需耗材、水电费等开支。原则上直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支出应不低于收费收入的80%。
第十条 课后报备服务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统一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第十一条 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补助经费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将取得的补助经费纳入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教师工资收入计入工资年报)因工作需要借调、交流的教师在服务学校取得的课后服务补助由原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按劳务费管理,规范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各学校根据实际及“双减”督导工作等有关要求,制定“一县一策,一校一案”。“一校一案”需经校委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科学可行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发放考评方案,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发放标准,规范使用税务发票。第十三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按学期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中间,学生提出退出课后服务、因故休学、转学、请假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含政策调整)调整学期天数的,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结算后退还剩余费用。
第四章 资金核算
第十四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执行“校财局管”。各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保证各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教育局统一开户、分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实行报账制,教育局财务管理中心按照“校财局管”实施细则统一集中处理学校的财务收支业务,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教育局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账,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教育局财务管理中心、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市直学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定期进行账目核对,按月编制教育系统延时服务收费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盖章。第五章 资金监管第十八条 教育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学校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课后服务收费和支出,适时对学校课后服务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门户网站、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班级家长群等方式,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批准文件、费用开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每学期期末学校应公示课后服务收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第二十条 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定期公开课后服务质量评价和家长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以及通过课后服务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票据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课后服务资金。第二十三条 教育、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列入重点督导范围,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兴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 2022年春季学期起施行,原《兴仁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仁教通〔2022〕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区学校统计表
兴仁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