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东西没有偷走,不会抓我们。”10月6日,嫌疑人黄某被抓时疑惑地说道。“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民警杨志伟告知。
10月5日下午6时许,兴仁市公安局巴铃派出所接到群众王某的报警电话,其在电话中大喊有人正在巴铃镇百卡茶厂盗窃变压器。王某是附近的村民,茶厂老板平日请其帮忙看管茶厂。当日,其到茶厂查看情况时,发现茶厂路口停了一辆面包车。王某感觉不对劲,随手拍下该车图片发给茶厂工作人员,后悄悄绕过面包车发现有人正在从茶厂内的电线杆上卸载变压器。“有人偷东西了。”王某看清情况立即向周边大声呼叫,以制止盗窃行为,同时向巴铃派出所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盗贼已逃之夭夭,因盗窃行为暴露,欲盗走的变压器、铜线、电缆线等物品均留在了现场。但嫌疑人的盗窃目标价值数万元,且盗窃行为已实施,犯罪事实已构成,办案民警迅速对该案展开研判,王某在现场拍下的面包车照片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在情指中心的技术支持下,结合实地走访,办案民警很快锁定该案系三名男子组成的盗窃团伙所为。

为重拳打击侵财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烈震慑和高压态势,办案民警立即对三名嫌疑人进行追踪和布控,分别于10月6日、10月9日,将黄某、刘某、石某三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兴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案件办理和深挖工作正在进行中。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