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财政局机构信息
一、主要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号)和《中共兴仁市委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仁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党发〔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兴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税规划、计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经济管理规定,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办法,完善鼓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税制度。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债务管理等相关制度草案。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五)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职责。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九)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债务风险。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市的贷(赠)款进行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指导工作。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指导代理记账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相关建议;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六)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大数据发展应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放管服”改革和权责清单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2.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3. 将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局机关。
二、各股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督办、新闻、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等各类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设主任1名。
(二)人事教育监督股。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评优选优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工作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退(离)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承担会计行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本局内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行为。
设股长1名。
(三)综合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组织全市财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本市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全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对本市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清算汇缴、编制会计报告等工作;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查处票据使用的违规、违纪行为,协调查处伪造、贩售虚假财政票据等违法犯罪行为。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管理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业务。
设股长1名。
(四)预算股。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审核报批部门预算项目调整申报事项,审定、批复市级部门预算;承担市对下的转移支付工作;编制市级年度预算;汇总全市预算,负责编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年度财政决算,提供有关部门预算定额、部门预算政策咨询。承担落实税收政策调整、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税制改革等相关调研工作。
设股长1名(局领导兼任)。
(五)国库股。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全市财政工资发放,财政专户出纳工作,参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设股长1名。
(六)行政股。承担行政、党派、群团、政法系统、教育、科技、文广旅、体育及其他部门的部门预算;拟订并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办法;督促部门按规定进行预决算公开,对有关专项资金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负责分管单位统发工资事务,监督分管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工资、津贴、奖金政策;建立和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库,审核和拨付分管单位人员经费。
设股长1名。
(七)经建股。承担发改、交通、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拟订并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申报和资金下达工作,支持地方民贸企业发展;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建议;研究提出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内外贸易及流通领域发展的财政建议;拟订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负责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申报和资产下达工作。
设股长1名(局领导兼任)。
(八) 农业股。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财政支农计划及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分配和监督财政支农资金;承担乡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设股长1名。
(九)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执行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设股长1名。
(十)国有资产及金融管理股。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和处置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建立和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市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指导;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保险保费补贴及推动工作;负责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和资金下达工作;承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有关制度,拟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申报、审查、谈判签约、转贷(赠),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政府外债贷款资金债务分割、回收和还本付息付费的相关工作。
设股长1名。
(十一)政府采购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的审批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监督;审核并发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审查进入本级采购市场的代理机构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上级规定做好专控商品的控购审批;负责车辆控购办理;承担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设股长1名。
(十二)基层财政管理股。指导全市基层财政管理工作;强化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承担“村财乡代管”试点改革的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寨行动计划,负责对补助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承担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设股长1名(局领导兼任)。
三、机构信息
(一)单位负责人:李秀卓
(二)办公地址:贵州省兴仁市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政府大院财政局。
(三)办公电话
联系电话:0859-6212556。
(四)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4小时电话值班。
(五)通信地址
贵州省兴仁市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政府大院财政局。
(六)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