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屯脚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屯脚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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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各工作部门、驻镇部门:

《屯脚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仁市屯脚镇人民政府

2021621

屯脚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材料(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照片、公示照片村级组织审查上报

3.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是否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上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代理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或镇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级组织应向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另行选址建房退出现有宅基地(拆旧复垦)协议);

6.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五)农村住房技术规范

农村住房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下列技术要求执行:

1.层高、层数及建筑面积: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层数原则不得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2.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农村住房的间距、抗震、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参照《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5.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7.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8.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9.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联合审核。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涉及林业、水务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联合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涉及部门负责人实地到场参与,确实不能参加的,可委托部门其他同志参加。各部门参加联合审核实地踏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部门意见。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2.上报。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研究。

3.审批。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情况,及时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各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核发批准书。5 个工作日内,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批准文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城建办按批准文件,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各村(居)、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要按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台账,及时登记宅基地管理情况,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宅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档案,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镇政府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网格员制度,指定一名村级组织常务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各村(居)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实地核查。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建议措施,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兴仁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范本

8.兴仁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汇审表

9.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日报表

10.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备案表)

11.另行选址建房退出宅基地拆旧复垦协议

12.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1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填写模板

屯府发〔2021〕31号附件1-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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