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镇属各工作部门、驻镇部门:
《屯脚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仁市屯脚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屯脚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5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材料(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照片、公示照片)等提交村级组织审查上报。
3.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是否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上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代理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或镇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级组织应向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另行选址建房退出现有宅基地(拆旧复垦)协议);
6.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五)农村住房技术规范
农村住房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按照下列技术要求执行:
1.层高、层数及建筑面积: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层数原则不得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2.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农村住房的间距、抗震、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参照《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5.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7.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8.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9.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联合审核。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涉及林业、水务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联合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涉及部门负责人实地到场参与,确实不能参加的,可委托部门其他同志参加。各部门参加联合审核实地踏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部门意见。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2.上报。经各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研究。
3.审批。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报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情况,及时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各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核发批准书。在5 个工作日内,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批准文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城建办按批准文件,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各村(居)、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要按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登记台账,及时登记宅基地管理情况,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宅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档案,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镇政府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网格员制度,指定一名村级组织常务干部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各村(居)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实地核查。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建议措施,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兴仁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公示范本
8.兴仁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汇审表
9.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日报表
10.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备案表)
11.另行选址建房退出宅基地拆旧复垦协议
12.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1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填写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