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官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陆官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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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陆官街道办事处2023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202324号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作为强制免疫病种。结合实际,可将狂犬病、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或区域化免疫。

(二)疫苗种类

应按规定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动物疫苗,疫苗相关信息可查询 国家兽药数据库(htp://124.126.15.169:8081/cx/)。

(三)强制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 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 70%以上。

(四)强制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辖区内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 亚型和 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因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应逐级上报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辖区内所有猪、牛、羊、骆驼、鹿等进行口蹄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辖区内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对辖区内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狂犬病:对辖区内城乡饲养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

布鲁氏菌病辖区内原则上不对牛羊、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有关养殖场确需对种畜以外的牛羊或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种畜禁止免疫),由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定需免疫的,报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二、组织保障

为全面做好陆官街道办事处2023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成立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赵  海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安德毕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李昱娴 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李  棍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监察办主任

         陈显文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办事处副主任

         程莎莎 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许洪荣 党工委委员、统战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周 玮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王祥兴 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段化银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甘官英 纪工委办公室负责人

         王泽玉 综治服务中心主任

         谢  虎 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李诗明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方  萍 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刘天榜 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

         罗 杰 项目办负责人

         王发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曾  文 党务政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黄  恒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

         李大富 司法所所长

         屠治刚 财政分局负责人

         陈 萍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人

         各村(社区)支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许洪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办编制秋防工作实施方案、办公室日常事务及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村级防疫员到村(社区)入户开展防疫工作,各村(社区)安排相关人员(网格员)培同并开展秋防工作的宣传,解释防疫工作中存在问题,并要求全畜注射疫苗,对不能注射疫苗的签订陆官街道2022年秋防及重大动物不愿意防疫的承诺书,收集相关印证图片上报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存档。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免疫工作

社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对散养户饲养的动物采取秋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初开始,10 20 日前完成。加强定期补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对发生免疫反应的畜禽参照《兴仁市畜禽免疫反应处理技术规范》及时处理,对免疫反应死亡的畜禽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黔农财〔201760 号〉》执行。

(二)推进“先打后补”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先打后补”有关文件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黔农办发〔202098 号)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机制,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

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建立健全逐级培训机制,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前,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街道组织辖区内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培训。加强对动物防疫公司、防疫合作社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

(四)做好免疫记录

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存、出栏、免疫情况等信息记录。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要填写《兴仁市散养户畜(禽)免疫记录表》,做好免疫资料收集汇总,及时归档保存。

(五)加强信息报告

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三之前报送给上级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核对、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股。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六)非洲猪瘟、畜间布病、牛结核等动物疫病防控

1020日前开展一次非洲猪瘟、畜间布病、牛结核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活动,强调疫病预防和消毒的重要性,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消毒”专项工作,专人负责资料收集、报送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组织村干部、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培训。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督导养殖场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要切实履行免疫义务,承担免疫责任,对饲养动物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做好经费支持

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申请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要求,将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备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对动物疫病免 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主免疫意识,自觉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报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街道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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