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23〕2号)、《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州民发〔202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精神,有效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我街道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
1.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困难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纳入低保范围。
2.优化“单人保”政策,适度降低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条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4.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认真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有关规定,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根据困难程度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继续落实《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相关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
(二)扎实开展城乡低保核查
1.拓宽入户核查范围,确保低保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要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来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社会救助家庭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低保保障待遇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该家庭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3.严格审核确认程序,加强低保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街道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街道对所有村(社区)进行抽查,每村(社区)不少于10户,建立抽查台账。
4.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社会事务办负责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反馈的预警信息,及时反馈村(社区)开展线下排查,分层分类实施救助帮扶。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对所有新申请和在册低保对象动态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高效处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做好低保网上申请受理处置工作。
5.明确时间步骤,确保按时完成核查。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3月2日至3月10日)。出台本街道核查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细化工作步骤,召开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安排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2023年3月10日前,街道社会事务办将2023年城乡低保核查方案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二阶段:入户核查阶段(2023年3月10日至3月31日)。由驻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牵头、社区干部协助,以社区及所辖农户为对象,采用多彩宝手机APP,逐村逐户逐人逐项,精准开展核查工作,特别是人口信息要做到100%准确,不能再出现核查时人员已经死亡,核查后还继续纳入低保的情况。第三阶段:审核确认和录入校准阶段(2023年4月1日至4月20日)。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对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召开审核会议并张榜公示上报市民政局。第四阶段:按核查后新确定的保障待遇造册上报市民政局兑现低保资金(2023年4月30日前)。街道办事处按核查后的对象和补差标准造册上报市民政局发放低保资金。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
1.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街道审核,街道上报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同步开展市级确认,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2.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摸底排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街道社会事务办应会同乡村振兴办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社会事务办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乡村振兴办,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街道乡村振兴办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并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街道社会事务办,作为社会事务办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街道社会事务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街道社会事务办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党务政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4.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全面构建市、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社区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5.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继续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特成立陆官街道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分别如下:
组长:向应鹏 党工委书记、人武部教导员
赵 海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李昱娴 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李 棍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陈显文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办事处副主任
程莎莎 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许洪荣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周 玮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王祥兴 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段化银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方 萍 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谢 虎 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泽玉 综治服务中心主任
陈 萍 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屠治刚 财政分局负责人
王发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负责人
罗 杰 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
黄 恒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
杨 艳 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保障中心负责人
肖富红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各村(社区)支书、第一书记、驻村(社区)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会事务办,王祥兴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方萍、田生翠、梁艳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统筹低保核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各村(社区)具体责任、街道社会事务办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 形成街道社会事务办牵头,部门协作,各村(社区)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相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落实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要求。
(四)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压实基层经办人员和入户核查人员的责任,确保入户核查各项数据信息准确,保障对象精准。对在入户核查过程中干部作风漂浮、敷衍了事导致数据信息不准,特别是核查时人员已经死亡,核查后仍然纳入低保保障的,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工作调度。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村(社区)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低保信息系统运行和低保手机APP应用中出现问题的分析研判,上下联动研究解决。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民政部门“两微一站”,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