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街道所属各部门,市驻街道各单位:
《陆官街道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探访制度》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陆官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22日
陆官街道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探访制度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仁府办发〔2017〕250号)、兴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兴仁市特困供养人员定期探访制度〉的通知》(兴民发〔2022〕2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街道特困供养人员的关爱工作,切实履行好特困供养人员监护照料责任,巩固好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建立我街道特困人员定期关爱探视制度。
一、关爱探访人员
街道社会事务办、各村(社区)等工作人员。
二、关爱探访周期及方式
(一)街道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每季度负责不低于一个村(社区)的所有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入户探访。
(二)各村(社区)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好本村(社区)特困人员,每月对本辖区内所有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一次探访。
三、探访内容
1、深入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家庭,查看特困人员近期生活状况、身体状况,了解真实需求,妥善解决特困供养对象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对半自理和全护理人员全部动员入住市福利院。建立村(社区)干部、街道干部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一对一帮扶责任人制度,明确帮扶责任人要定期上门走访、探望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2.入户和采取邻里走访的方式调查了解照料护理人员是否认真做好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是否根据护理等级,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或一日三餐、服药、取暖、衣被清洗、房屋打扫、入院陪护等日常照料服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开展关爱探访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确保特困供养对象平时有人照管、生病有人护理。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监护人严格落实“每周搞一次卫生、每半月洗一次衣被、每月理一次发”的基本卫生要求,帮助或督促特困供养人员保持屋内外干净卫生,衣着保暖整洁、床铺干净整齐,生活必需品配备齐全。要随时检查特困供养对象的粮油储备情况,严禁出现特困供养对象家中无粮油、衣被久不洗、环境脏乱差等情况。如不按协议履行监护照料职责或发现存在侵害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利益的,督促监护人整改并及时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及时上报市民政局;拒不整改的,解除原护理人护理协议并追回原照料护理人员已领取的所有照料护理费,重新物色照料护理人员保障护理照料。全面杜绝“只挂名不监护”、“只领钱不出力”、“考核考评走过场”等问题。
(二)在开展关爱探视过程中,如发现照料护理人员有虐待、谩骂、殴打特困人员等暴力行为,要及时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终止协议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照料护理人员责任;如发现供养对象存在不能解决的困难,需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妥善解决。
(三)在开展关爱探视过程中,如工作人员存在责任落实不力和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作为等问题,出现特困供养对象事实无人照料护理及出现非正常事件,将上报相关部门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走访探访台账等资料做好保存归档,方便检查印证和查阅政策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