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政府陆官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陆官街道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仁市人民政府陆官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陆官街道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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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街道所属各部门,市驻街道各单位

陆官街道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陆官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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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官街道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63)等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取得实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面完成陆官街道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及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产权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乡村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化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为确保我街道“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推进,特成立陆官街道办事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凤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周 成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部长

成 员:陈 萍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人

肖富红 农业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吕虎琴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负责人

屠志刚 财政分局负责人

张永颖 司法所负责人 

赵一峰 东湖派出所所长

方 萍  社会事务管理办负责人       

各村居(社区)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分局,分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工作。会同农业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规划办督促指导各村居(社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成员由自然资源分局、农业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办抽派组成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管理,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街道,不重不漏。

1.“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工作目标,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予以实施,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确保在20216底前完成陆官街道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率50%以上,基本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根据自然资源局初步摸底统计,我街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3198宗。

  1.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以未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涵盖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等在场内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住宅。调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丈量地上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四)严格审批程序

相关股室必须严格按照《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63)的规定,认真开展我街道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批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

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等文件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严禁借颁证为由向群众搭车收取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申请材料,能通过共享、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向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交。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4.未经村委会批准建设的以及在公路红线范围内的,不予确权登记。

5.第二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宅基地确权。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四、登记范围及对象

(一)登记范围

我街道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登记对象

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对从未核发不动产权证(含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首次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符合土地使用权登记但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只对其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是对已单独核发土地证(房产证),且符合房屋(土地)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开展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登记要求。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梳理相关配套政策,并以街道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总登记通告。同时,将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制作的不动产使用信息表分派至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并转交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填写本人的身份户籍信息、拟申请的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的估算宗地面积、建成时间、层数、房屋结构、用途、审批及登记情况等基本信息,以便各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中标技术单位初步核查及筛选。

(二)严格规范“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和村镇规划。

2.“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确权必须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房产继承、析产等转让协议可以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登记发证。

3.对于已经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查阅档案信息,经调查,权利人、面积、四至均未发生变化,认定合法使用的,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批准换发新证;对于权利人未发生变化,面积因测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按新方法计算面积,做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因继承、分户或转让原因需要更名的,需提供继承遗嘱(继承公证书)分家、转让协议或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继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不同的历史阶段“房地一体”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面积发证标准。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农村村民在1987年以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第一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未超出第二次土地调查范围),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②农村村民在1987年至20091231日之间占地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内,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明确工作流程。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街道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街道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权属争议领导小组,各村居成立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全面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充分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按照“组织申请、初步核查、底图制作、现场调查(实地查看)、业主确认、内业整理、成果审核、指界公示(登记公告)、成果录入、登记审核、登簿发证、成果验收、数据汇交”的工作流程,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四)简化权籍调查。自然资源局在原“两权调查”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充分利用“两权调查”调查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结合现有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档案资料,采用“内业整理+补充调查”模式,通过进一步核实完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权籍调查成果。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测量由街道安排人员采用简易法开展。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测量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解决),经审核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予以采用。权属调查采用指界公示的方式进行,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则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双方利害权利人进行现场指界。指界完成后进行内业资料整理、并宗审查及成果自查。

(五)简化审批程序。

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陆官街道办组织村委会,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办证。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工作步骤

按照先明确配套政策措施,再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最后成果建库及汇交的步骤,保障我镇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一)前期阶段(2021130日前)

1.资料收集。根据部门职能和基础数据情况,搜集并整理原州统一安排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航空遥感正射影像、地形图、地籍图、土地审批、规划及不动产登记等资料,并对贵州省测绘一院提供数据成果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可用的数据成果,并组织制作各村(社区)的地籍调查和登记“一张图”底图(2021130日前完成)。

2.落实经费。根据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结合我街道农村地籍调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等原有成果,核算专项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街道2021年度财政预算(2021130日前完成)。

3.动员部署。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权籍调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2020130日前完成)。

4.宣传培训。组织我街道办事处人员对各村居开展业务培训,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为我街道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基础(2020130日前完成)。

5.有合法证件的调查档案完善工作。我街道组织村(居、社区)对所辖范围内,原已取得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政府批准文件的进行调查统计,并收集其证书或批准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局,用以完善相关登记档案。未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完善房地一体登记手续。2021130日前完成)

()实施阶段(2021330日前)

1.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属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我觉得以村为单位,按照房地一体调查的要求,组织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据中农发〔201911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2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逐宗实地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坐落、用途、界线、面积、权利人名称以及审批情况等信息.同时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建筑结构、建造时间、层数等基本信息。实地指界前,通过发送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场对宗地界址和房屋权属界线进行指界。调查时权属双方的指界人现场共同指定土地权属界线和房屋权属界线,调查人员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将土地权属界线调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标注界址点,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将丈量的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属界线示意图上,填写房屋调查表,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属界线示意图。如果其上存在构()筑物,则需填写构()筑物调查表。

2.不动产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不动产权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调查作业单位要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农村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规范规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专项成果,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房屋调查需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成果,编制农村地籍图、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3.公示调查结果。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街道办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按照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文件规定,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但要做好电话记录和截图存档等工作。对于权籍调查结果无异议的,指界人员在调查相关表格上签字盖章。

4.登记资料审核。街道涉及部门,各村(社区)要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在完成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的基础上,根据权籍调查表、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权属调查结果,依据权利人申请,街道将逐村进行确权调查相关资料审核。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符合条件)、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是否超占面积、是否有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来源材料等情况。

5.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梳理出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宗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确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相关规定的,只做调查统计,暂缓确权登记或不予登记。但要将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好登记统计,为今后确权登记或农村其他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成果汇交和成果验收阶段(20219月底至202111月中旬)

1.总结验收(2021531日前)

1)成果验收。街道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做好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2)归档建库。及时收集、整理、完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件、表卡册等成果资料,做到统一管理和保存,并建立宗地档案。

七、任务分工

(一)部门主要职责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且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我街道相关股室和村居社区务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1.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确权登记,建库等业务技术,负责农转用审批报批等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规划审批和登记颁证手续。

2.农业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争议矛盾纠纷调处,监督指导各村(社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审批管理工作。

3.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负责组织乡村规划的审查,规划落实,农村住房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4.财政分局:负责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专项预算并及时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5.派出所:负责农村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并及时处理权籍调查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社会事务办:负责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7.司法所:负责组织乡镇司法所参与调处农村宅基地纠纷。

8.街道办履行主体职责,成立以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陈凤主任为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和村支书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开展调查摸底、确权,积极组织农业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自然资源分局、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和乡村辅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村(社区)通过召开会议强调此项工作的目的及意义,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及各自职责分工。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权籍调查和登记颁证的流程,正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同时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介和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陆官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村居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查。相关股室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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