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东湖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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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街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黔西南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兴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2023-2025年)和《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黔农财〔201760及中共兴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仁农领办发202324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

东湖街道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作为强制免疫病种。结合实际,可将狂犬病、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或区域化免疫。

(二)疫苗种类

应按规定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动物疫苗,疫苗相关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数据库htp://124.126.15.169:8081/cx/)。

(三)强制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强制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街道辖区内所有鸡、鸭、鹅、鹤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因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应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街道辖区内所有猪、牛、羊、骆驼、鹿等进行口蹄免疫

小反刍兽疫:街道辖区内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报经农业农村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街道辖区内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狂犬病:街道辖区内城乡饲养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

布鲁氏菌病:街道原则上不对牛羊、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有关养殖场确需对种畜以外的牛羊或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种畜禁止免疫),由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街道街道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定需免疫的,可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二、组织实施

)制定免疫工作方案

各村(社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对散养户饲养的动物采取秋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秋季集中免疫于9月初开始,1020日前完成。加强定期补免,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对发生免疫反应的畜禽参照《兴仁市畜禽免疫反应处理技术规范》及时处理,对免疫反应死亡的畜禽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贵州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黔农财〔201760号》执行。

)落实经费

街道按照动物疫苗配套经费有关要求,按时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对因疫苗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影响免疫工作开展导致疫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推进“先打后补”

各村(社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推进“先打后补”有关文件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黔农办发〔202098号)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机制,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加强技术指导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建立健全逐级培训机制,成立技术指导组,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前,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各社区动物防疫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对动物防疫公司、防疫合作社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相关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配合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

成立东湖街道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指导组

组 长:王润岳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张黎黎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成 员:林以相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高级兽医师(负责指导新房 子村、三帽坡村)

程应钦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助理兽医师(负责指导西洋村、黄金社区)

梁大刚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师(负责指导五峰村、东湖社区)

)做好免疫记录

各村社区)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存、出栏、免疫情况等信息记录。村级防疫员要填写《东湖街道散养户畜(禽)免疫记录表》,做好免疫资料收集汇总归档保存。

)加强信息报告

社区)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三之前报送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以相,联系电话:13984661426林以相同志负责收集、核对、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股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七)加强免疫效果评估

社区)根据采样任务开展采样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认真调查分析,把评价结果反馈给社区),根据反馈结果各社区)及时进行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免疫效果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重要依据。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免疫效果飞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八)非洲猪瘟、畜间布病、牛结核等动物疫病防控

社区)在1020日前开展一次非洲猪瘟、畜间布病、牛结核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活动,强调疫病预防和消毒的重要性,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消毒”专项工作,专人负责资料收集、报送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村干部、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培训。各社区动物防疫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各社区动物防疫人员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督导养殖场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动物防疫人员开展免疫工作,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东湖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防疫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强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王润岳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林洪波 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阮 籍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毛光洋 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办事处副主任

高成艳 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李 胜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石森熠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任人

张黎黎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林以相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高级兽医师

梁大刚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师

程应钦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技术员

各村(社区)支书

(二)落实主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要切实履行免疫义务,承担免疫责任对饲养动物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做好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要求,对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切块下达补助经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各社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要求将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备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

街道和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对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主免疫意识,自觉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各社区)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

附件:

1.东湖街道散养户畜(禽)免疫记录表

2.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反应治疗表

3.东湖街道2023年动物防疫(春秋两防)入户调查表

4.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反应治疗及死亡情况审核表

5.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反应治疗及死亡补助汇总表

6.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统计表

7.样品采集登记表

8.动物防疫知识明白书

9.东湖街道畜禽强制免疫反应处理技术规范


附件1

兴仁市东湖街道散养户畜(禽)免疫记录

乡(镇、街道)村组畜主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头、只、羽





时间

(2023年)

存栏情况

免疫情况




防疫员签字





备注





















免疫

类别

禽流感

鸡新城疫

猪瘟

蹄疫

猪蓝耳病


耳标佩戴情况




山羊痘

羊小

反刍

兽疫

耳标

佩戴

情况

蹄疫

牛结

节性

皮肤

耳标

佩戴

情况








数量

















时间






















数量

















时间






















数量

















时间






















数量

















时间






















数量

















时间






















数量

















时间
















附件2

兴仁市东湖街道年春(秋)防动物防疫免疫反应治疗表


畜主姓名


电话


家庭住址


基本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量

日龄

体重

免疫疫苗

批号

注射时间

生产企业

































免疫反应情况

动物种类

体重

日龄

反应量

疫苗名称

批号

反应时间

生产企业

















临床症状及诊断意见:








诊断人员签字


畜主签字


治疗情况

药品名称

规格

用药剂量

单价

价格

备注





































使用方法:

单次费用


治疗次数


总费用


治疗人员签字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防疫员各存一份。



附件3

兴仁市东湖街道年动物防疫(春秋两防)入户调查表

乡(镇)村组调查时间:单位:头、只、羽


序号


姓名


联系电话

存栏情况

免疫情况

宣传情况


签字

备注









防疫员是否开展宣传

村委会是否开展宣传

乡镇是否开展宣传

是否发放明白卡

1

















2

















3

















4

















5

















6

















7


















汇总















存在的问题:

处理情况:







调查人员签字:













附件4

兴仁市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反应治疗及死亡情况审核表


畜主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基本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量

免疫疫苗

批号

注射时间

生产企业



















免疫反应及治疗情况

动物种类

日龄

体重

反应量

反应时时

治疗开始时间

治疗结束时间

治疗费用

















治疗人员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死亡情况

动物种类

日龄

体重

死亡量

死亡时时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

是否无害化处





















治疗图片





无害化处理照片

畜主姓名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注:本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附件5

兴仁市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反应治疗及死亡补助汇总表

乡镇(盖章):填报日期:



序号

治疗人(畜主)姓名

住址

(某某村某某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某某农商行)


账号


补助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经办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6

兴仁市东湖街道2023年春(秋)季动物防疫免疫统计表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联系电话统计时间:单位:头、只、羽


序号







畜主姓名







联系电话

存栏情况

免疫情况







备注































禽流感

猪瘟

蹄疫

猪蓝耳病

耳标佩戴













鸡新城疫

山羊痘

羊小反刍兽疫

蹄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附件7

样品采集登记表


采样地点


采样日期


受采单位


存栏量


受检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维码标识

或采样编号

动物品种

日龄

性别

发病时间

样品名称

































































被采样动物描述


临床表现



剖检变化


免疫情况


送检目的


被采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采样人签字:



采样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8

动物防疫知识明白书

一、强制免疫: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我市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作为强制免疫病种。结合实际,可将狂犬病、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动物疫病按强制免疫或区域化免疫的要求实施免疫。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三、《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饲养者逃避、拒绝强制免疫或者未按照规定调运动物引发动物疫情的,动物被强制扑杀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四、免疫副反应:动物接受免疫后,极少数动物可能出现减食、减蛋的免疫副反应,属正常现象,短期内出现减蛋、停食、减产、影响生长这些免疫副反应所造成的损失均养殖户自行承担。个别动物接受免疫后出现死亡的,要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由乡镇畜牧兽医干部第一时间核实、拍照上报主管部门,申报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

五、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执法有关规定凡在省境内交易、运输活畜及其产品的货(畜)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凭畜禽标识、《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调运仔猪等。

六、标识佩戴:动物标识佩戴根据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

七、畜禽散养户如何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②加强饲养管理,合理搭配畜禽饲料,严禁饲喂发霉饲料和过期失效的浓缩饲料及颗粒饲料,饮喂清洁卫生的水,对体质瘦弱的畜禽要加强饲养管理,适当增加精料饲喂,保证饲料营养。随时观察动物的食欲、排粪、排尿是否正常等,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迅速诊断。坚持自繁自养,减少外来疫病的传入。③实行严格消毒。具体做法:一是在饲养舍门口设消毒池,勤换消毒剂;二要实行“全进全出”,空栏先冲洗,后消毒,再通风;三要对场区环境每月进行清扫、消毒,粪便堆积发酵;四要对包括畜主在内的进出人员进行消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饲养区。④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春、秋两季要打好口蹄疫、猪瘟等疫苗,家禽要打好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疫苗。



动物防疫员:



养殖户(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9

东湖街道畜禽强制免疫反应处理技术规范


1强制免疫:以行政乃至法律手段执行的免疫接种。

2免疫副反应:疫苗接种到动物体内所产生的与免疫作用无关的不良反应。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副反应、严重副反应和副反应死亡。

3判定人员

3.1专业技术人员2人及以上。

3.2一般免疫副反应和严重免疫副反应,应由畜主、防疫人员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进行判定。

3.3免疫副反应死亡,应由畜主、防疫人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进行判定。

4处置流程

4.1副反应判定

4.1.1疫苗注射24h内,牲畜出现的注射部位肿胀、注射一侧的肢体跛行、体温升高、呼吸加快、减食或短暂停食、泌乳量减少等症状判定为一般免疫副反应。

4.1.2疫苗注射24h内,牲畜出现站立不安、卧地不起、呼吸困难、可视黏膜充血或水肿、肌肉震颤、口角出现白沫、倒地抽搐、鼻腔出血、瘤胃胀气等症状判定为严重免疫副反应。

4.1.3疫苗注射后24h内,未经救治或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的,判定为免疫副反应死亡。

4.2处置

4.2.1一般副反应:一般无需特殊处理。2-3天可自行康复。炎性肿胀严重,可用水杨酸氧化锌软膏涂敷。当炎性渗出停止后,改用温湿疗法,促进炎症产物的消散吸收。局部破溃,可涂龙胆紫,以防感染。浅表脓肿在挑破排脓后,可自行愈合,一般无需抗菌治疗。对深部成熟的脓肿可行外科手术治疗,术部消毒,低位切开,排脓,用0.2%高锰酸钾或3%双氧水反复冲洗后撒布碘仿磺胺粉。若发热持续2天以上,可给予解热镇痛剂,呕吐给予止吐剂。若并发呼吸道症状或其他感染的,可在对症治疗同时采用抗生素治疗。

4.2.2严重副反应:立即肌肉或静脉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用量为马2.55.0毫克,牛520毫克,猪、羊512毫克,犬、猫0.125毫克;或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灭菌水溶液,用量为马、牛25毫升,猪、羊0.21.0毫升,犬0.10.5毫升。呼吸衰竭时可呼吸兴奋剂。

4.2.3免疫副反应死亡处置:对副反应死亡的畜禽严格按照病死畜禽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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