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属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4〕1号)和《黔西南州民政局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州民发〔2024〕3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扎实开展好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筑牢基本民生底线的总目标,服务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两个大局,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落实各项低保政策
1.认真落实“单人保”政策,适度拓宽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中的重残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二是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依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原则上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不包含增发补助金)。
2.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提高兜底保障的稳定性。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和有就业意愿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根据就业稳定性,分别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一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3.依规落实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进一步凸显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兜底性。一是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学杂费、县外就读必要的交通费以及增加的生活费。二是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或年度核查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且能提供有效凭证的费用。三是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坚持“依规抵扣”“应扣尽扣”,依规落实因学因病因残特殊刚性支出扣减、必要就业成本抵扣等政策,客观公正确定核查家庭收入,坚决防止“应扣未扣”“虚假抵扣”的错误做法。
4.2024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一是城市低保标准为808元/月,增幅6%;二是农村低保标准为6852元/年,增幅12%;三是特困供养标准为1051元/月。
5.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对象,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执行低保“分类施保”增发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
一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学生和困境儿童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市低保为243元/月/人、农村低保为172元/月/人)。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市低保为162元/月/人、农村低保为115元/月/人)。三是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为86元/月/人)。四是一般残疾人按照80元/月/人增发。特殊困难补助增发金依照“就高”不累加原则进行发放。
(二)扎实开展城乡低保核查
1.确保低保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对所有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城镇困难职工、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家庭、新申请家庭、近一年退出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确认的家庭、近年有社会救助信访诉求的家庭等在册低保对象和潜在救助对象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依规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确保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结果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低保家庭特殊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对在册低保对象继续符合条件的,核查并据实更新家庭相关信息,批量开展低保年度审核确认;对涉及低保保障待遇调整的,批量开展保障待遇调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依规退出低保范围,按规定开展告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救助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3.严格审核确认程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未成年人对象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镇社会事务办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按照镇级抽查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建立抽查台账。重点对工作基础差、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重点区域和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对象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4.加强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
5.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智慧救助。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类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低保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选择使用多彩宝手机APP入户核查表的方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工作。
6.明确时间步骤,确保按时完成核查。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4年3月18日至3月25日)。潘家庄镇根据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2024年度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镇级核查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细化工作步骤。
(1)于3月23日前,召开潘家庄镇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安排部署暨培训会议。2024年3月25日前,将2024年城乡低保核查方案、年度核查工作安排部署暨培训会议报市民政局备案。
(2)于3月25日前,各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并将小组成员名单报到镇社会事务办审查批复。
(3)于4月1日至4月5日,各村(社区)组织召开2024年城乡低保核查安排部署会议,并将相关会议图片签到册及会议记录交到镇社会事务办存档。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阶段(2024年4月5日至4月29日)。由村(社区)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牵头、帮扶责任人协助,以村(社区)及所辖农户为对象,采用省级开发多彩宝手机APP,逐村逐户逐人逐项,精准开展核查工作,特别是人口信息要做到100%准确,坚决杜绝出现核查时人员已经死亡,核查后还继续纳入低保的情况。
第三阶段:审核确认和录入校准阶段(2024年4月30日至5月20日)。
(1)民主评议。各村(社区)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主要对入户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成员由镇级工作人员、村级党组织和村(社区)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成员人数不少于 20 人,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达成员人数的 80%。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加评议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城市低保可不用开展民主评议。
(2)于5月8日前,镇社会事务办对各村(社区)上报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审查,镇抽查小组同步开展对各村(社区)申请家庭进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工作。5月10日前,镇审核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审核无意见后并张榜公示,5月10日前将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结果报市民政局进行抽查、审批。
(3)信息录入阶段(2024年5月10日至5月20日)。潘家庄镇在市民政局指导督促下完成城乡低保核查审批家庭数据信息录入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工作。
第四阶段:按核查后新确定的保障待遇兑现低保资金(2024年5月31日前)。潘家庄镇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将纳入保障对象造册上报市民政局。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
1.全面推进低保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依托乡村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两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同步开展镇级审核,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对整户新增低保家庭且符合防止返贫监测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监测帮扶,防止“体外循环”。
2.加强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全面落实社会救助领域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数据共享常态化。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乡村振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应急、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业人员、重病患者、职业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患者、重灾人员(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员、住房倒塌及严重损坏农户)、重度残疾人等数据定期共享比对监测,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做到动态监测、动态预警。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3.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做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依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类别和困难情形,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常态化救助帮扶。社会事务办按月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镇乡村振兴办,作为防止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镇乡村振兴办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镇乡村振兴局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镇社会事务办,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镇社会事务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镇社会事务办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
全面构建进一步织密扎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全面构建镇、村(社区)“两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全面提升急难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可及性。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急难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健全镇级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确定镇级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限额,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依规做好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基本生活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的协调联动,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范因灾返贫致贫
(五)同步做好特困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一是同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精准认定、准确评估。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对不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同步开展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并按要求认真填报60岁及以上低保对象自理能力认定汇总表,动员和组织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三是同步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摸排认定工作。四是同步对行动不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困难群众的低保或特困“一卡通”卡片代持代管情况开展排查,坚决查纠擅自代持代管“一卡通”卡片侵占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五是继续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救济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六是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七是继续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
(六)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1.潘家庄镇为试点乡镇。试点乡镇责任为全面落实“村级研判、乡级确认、”两级责任,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压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试点工作依规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一是压紧压实村级研判责任。村(社区)民委员会应开展城乡低保或特困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收集、动态报告等社会救助工作,协助不能自主申请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要将辖区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纳入和退出事项列为村(社区)级议事协商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对所有新增或退出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口逐一进行集体研判,并将研判结果书面报告乡镇,为乡镇精准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奠定基础。二是镇级确认为主体责任 。我镇作为试点乡镇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应成立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低保年度核查、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信息录入等工作。为规范审核确认程序,认真开展抽查复核,以评审会议方式集体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保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要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确保保障对象进出有序、保障待遇有升有降。
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镇、村两级应积极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受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公开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条件、审核确认程序、办理时限等社会救助政策,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和社会救助工作认可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信访化解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应快速给予解决;对群众的不合理诉求,应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
三、组织保障
成立潘家庄镇2024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旭 镇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王 涛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岑 勇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余金凤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雷 渝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陈 震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叶 灏 镇党委委员、统战委员、副镇长
庞 林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 睿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韦吉庄 镇二级主任科员
王寿伦 镇二级主任科员
邱太江 镇人大副主席、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荀 岚 镇四级主任科员
胡兴莲 镇乡村振兴办负责人
马安萍 镇社会事务办工作员
江兴彪 镇纪委办工作员
马德春 镇社会事务办工作员
杨 坤 镇扶贫办工作员
饶 蒙 镇扶贫办工作员
各村(社区)村支两委、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务办,张睿兼任办公室主任,荀岚任办公室副主任,马安萍、马德春为成员,负责2024年城乡低保提标日常事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事关百姓民生,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到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怀,引导广大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三)强化上下联动。镇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解决各村(社区)在开展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向市民政局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入户核查各项数据信息准确、保障对象精准。镇纪委加强督查,对在入户核查过程中干部作风漂浮、敷衍了事导致数据信息不准,特别是核查时人员已经死亡,核查后仍然纳入低保保障的,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兴仁市潘家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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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庄镇党政办公室 |
2024年3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