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础营回族乡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制度

鲁础营回族乡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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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础营回族乡




第一条根据《兴仁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仁20195、《兴仁市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工作实施方案》(20188号)和《关于印发《兴仁市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制度》的通知仁扶贫领办〔20186文件结合鲁础营回族乡际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鲁础营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实施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本制度所指监管单位包括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项目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方式分为专项检查、项目实施调度、系统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项目资金监管内容。

1.项目情况备案。项目资金下达及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立项、实施备案,填报具体实施信息、报账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

2.项目台账管理。扶贫项目监管单位及实施单位对涉及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投资总额、项目法人、实施进度、资金报账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并适时更新。

3.项目实施调度。对项目资金报账、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进

行适时调度,对项目推进缓慢、资金报账不及时的,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

4.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资料收集、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条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竣工并经实施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市级验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验收组对项目实施内容和规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资料收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鲁础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201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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