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和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根据省、州的专项工作部署,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多起涉及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案例1:兴仁市洪喜牛肉干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仁市洪喜牛肉干锅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黔西南州山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南州山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兴仁市冉记天麻火腿鸡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2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仁市冉记天麻火腿鸡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餐馆内醒目的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兴仁市桂宝金清真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30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仁市桂宝金清真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兴仁市积极响应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专项执法办案工作,通过执法普法并行,有利于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全市逐步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