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6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正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7261903D
地址: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10层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旗下的贵州兴仁市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厂区西侧原料堆场区域内,露天堆放共计约10万m³的煤矸石及灰渣,未进入封闭式的原料堆场内堆放,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全封闭式的13000㎡原料堆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4页;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
4.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5.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州环核〔2022〕52号)复印件1份,共2页;
6.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