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兴晟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C3LKFEOE
地址:兴仁市巴铃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巴铃重工业园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0万吨全铝家居型材、建筑型材及汽车工业型材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情况下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生产销售台账1份;贵州兴晟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