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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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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兴仁市车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7LKUQC3P

地址:兴仁市东湖街道陆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对26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检测员曹某用1台标识为“OBDⅡ”的模拟器接入OBD接口,在干扰被检测车辆实际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干扰设备OBD模拟器1个;兴仁市车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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