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19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何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MAAK8NGQ4K
地址:兴仁县雨樟镇雨樟村沟头组沟头废料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3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约有400吨煤矸石,未采取围挡、遮盖防尘网等防尘措施,占地面积约300m²。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