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兴仁市昊合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修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2322MAC9DUP5XF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处侨兴加油站对面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倾倒于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重工业园区锦兴公司东侧,除用泥土进行覆盖外,未采取其它的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兴仁市昊合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兴仁市昊合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马德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兴仁市昊合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将擅自倾倒于贵州省兴仁市巴铃重工业园区锦兴公司东侧的脱硫石膏于2024年9月10日进行全部清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