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9号
当事人名称:兴仁盛黔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ALU95UXA
地址:黔西南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桃园小区综合市场01幢1-5层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兴仁市110KV巴铃大山升压站及其送出工程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兴仁盛黔新能源有限公司《兴仁市110KV巴铃大山升压站及其送出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12月动工建设,已完成升压站及送出工程建设(已建设综合楼1栋、配电楼1栋、消防水箱1个、辅房1栋,升压设备1套、以及配套的110KV送出线路),35KV集电线路正在施工。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授权委托书及附件1份;兴仁盛黔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员李柱身份证复印件1份;州能源局关于兴仁巴铃大山农业光伏电站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兴仁市巴铃大山农业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兴仁市110KV巴铃大山升压站及其送出工程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