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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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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3)〔2024〕7号

当事人名称:黔西南兴仁市祥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剑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J2QTK5P            

地址: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保家驹村包谷地组                       

根据汛期环境安全专项排查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矿井水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废水水质呈浑浊状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委托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

2024年7月15日,根据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3号)显示:你公司总排口废水污染因子铁超过了《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规定排放限值的15.2倍;悬浮物超过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0.9倍,监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采样照片2张共2页;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局询问笔录》1份共2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废水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 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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