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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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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3)〔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        

法定代表人:高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40528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下山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矿生产区和治理区内共有四个形状不规则的坑塘,坑塘内均有黄色积水,未采取防渗措施。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矿管理人员的全程参与下,分别对4个坑塘内黄色积水进行了采样。

根据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4号)显示:你矿生产区1号坑塘水污染因子铁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规定排放限值的30.4倍;悬浮物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1.7倍;锰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0.5倍。治理区2号坑塘水污染因子铁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规定排放限值的27.7倍;悬浮物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2.2倍;锰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2.2倍;PH检测值3.61。治理区4号坑塘水污染因子铁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规定排放限值的98.1倍;锰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4.6倍;PH检测值3.56。治理区5号坑塘水污染因子铁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规定排放限值的64.6倍;悬浮物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1.3倍;锰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4.2倍;PH检测值5.54。4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水水质监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采样照片4张共4页;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局询问笔录》2份共4页。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矿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并将依法对你矿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矿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矿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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