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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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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12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4106422L                 

所:兴仁县潘家庄镇王家寨

负责人:余杭远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7月23日,兴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潘家庄兴隆煤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矿污水处理系统中反应池与沉淀池内的废水已满均有溢出,流淌到污泥池正下方的水沟后,经总排口下方水沟流到外环境;在该矿管理人员陪同下、执法人员于总排口下方水沟处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送检,2024年8月2日收到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悬浮物为142㎎/L,超标1.8倍,铁为2.58㎎/L,超标1.6倍;锰为0.12㎎/L,达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3张;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4.《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5号)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潘家庄兴隆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本局现责令你矿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矿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矿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矿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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