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5号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4106422L
住 所:兴仁县潘家庄镇王家寨
负责人:余杭远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6月13日,兴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旗下分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兴隆煤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储煤仓外堆放有约2000吨煤矸石,占地面积约400m²,煤矸石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未建设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挡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本局现责令你矿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抑制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矿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