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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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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3)20248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兴利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0180478L                 

地址/住址:贵州省兴仁市潘家庄镇王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德臣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7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兴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兴利煤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兴利煤矿处于停产状态,矿区东南侧煤矸石堆场淋溶水收集管道断开,淋溶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方溪沟中。

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矿矿区东南侧煤矸石堆场外排淋溶水进行现场采样,并于2024年7月15日出具《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2号),报告显示:PH值为3.43,不达标;悬浮物为112㎎/L,超标1.2倍,铁为293㎎/L,超标292倍;锰为24.4㎎/L,超标5.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3张;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4.《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2号)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本局现责令你矿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断开的淋溶水收集管道修复,将淋溶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我局将对你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矿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矿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矿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矿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矿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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