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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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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5〕7号

贵州兴晟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C3LKFEOE

地址:兴仁市巴铃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巴铃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吨全铝家居型材、建筑型材及汽车工业型材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在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下,投入生产,并有产品外售。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照片6张、产品外售台账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年产10万吨全铝家居型材、建筑型材及汽车工业型材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未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为州环罚告字(3)〔2025〕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1.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幅度为5%;

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废水,裁量幅度为20%;

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类别:报告表,裁量幅度为10%;

4.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21万=〔(5%+20%+10%)×60%〕×100万。

经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整。

2.对你公司管理人员李必长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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