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5〕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MAAK8NGQ4K
地址:兴仁县雨樟镇雨樟村沟头组沟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何南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3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煤矸石,部分煤矸石用塑料篷布遮盖,约有400吨煤矸石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400吨煤矸石堆放占地面积约300m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3张共3页;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3、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4、2024年11月19日,对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何南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5、2024年11月19日,对贵州途盛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鑫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五条、(四)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6项裁量幅度和裁量因子。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圆(¥36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