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5〕5号
兴仁市车悦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7LKUQC3P
地址:兴仁市东湖街道陆关
法定代表人:王仁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对26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检测员曹某用1台标识为“OBDⅡ”的模拟器接入OBD接口,干扰被检测车辆实际情况,你公司对被检测的26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并收取尾气检测费用2960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交主动投案报告,并在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主动上交OBD作弊设备1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站长付梦昌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站长付梦昌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尾检员曹贞锡做出《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你公司尾检员曹贞锡网上购买OBD模拟器聊天记录截图1张;
5.你公司尾检员曹贞锡主动上交OBD模拟器1个;
6.尾检员曹贞锡在公司尾气检测站还原作弊过程现场照片2张;
7.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你公司站长付梦昌、尾检员曹贞锡任职文件各1份。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为州环罚告字(3)〔202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2025年1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材料,经我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的规定。
经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整;
2.没收违法所得2960元(¥29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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