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5〕4号
贵州车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MNW06J
地址:兴仁市巴铃镇绿荫河社区运煤大道小油坪
法定代表人:姚俊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对281台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在明知维修人员唐某用1台标识为“OBDⅡ”的模拟器接入OBD接口干扰被检测车辆实际情况下,仍对被检测的281台车辆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检验报告,281台车辆共计收取尾气检测费用3.372万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交主动投案报告并在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主动上交OBD作弊器1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俊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俊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尾检员毛宏明做出《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11月11日,对兴仁市巴铃唐美汽车配件的维修人员唐美做出《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5.兴仁市巴铃唐美汽车配件的维修人员唐美网上购买OBD模拟器聊天记录截图3张;
6.兴仁市巴铃唐美汽车配件的维修人员唐美主动上交OBD模拟器1个;
7.兴仁市巴铃唐美汽车配件的维修人员唐美在你公司尾气检测站现场还原作弊现场照片4张;
8.你公司尾气检测收费说明1份;
9.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
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为州环罚告字(3)〔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2025年1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材料,经我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的规定。
经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整;
2.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叁仟柒佰贰拾元(¥337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