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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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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3)〔2025〕1号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

负责人:陈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74533D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下山镇崩土山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矿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广场场平过程中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190页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理”,导致工业广场西北部多处渗出的淋溶水汇集后直接从矿界边沟流入外环境。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外排废水和工业广场西北部未收集处理直排淋溶水取样送检,《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11号)显示:污水处理设施排口铁为1.14mg/L,工业广场西北部未收集处理直排淋溶水铁为1.92mg/L,分别超过《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2/864-2022)中表1规定排放标准限值,超标0.1和0.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11号)1份;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第第40、41、190、191页复印件1份;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关于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及余建华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1份;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负责人陈元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余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矿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矿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3)〔2024〕18号),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你矿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五条的计算公式和附件行政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7第26页表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及裁量幅度。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圆(¥300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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