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4106422L
地址:兴仁县潘家庄镇王家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杭远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7月23日,兴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潘家庄镇兴隆煤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矿污水处理系统中反应池与沉淀池内的废水已满均有溢出,流淌到污泥池正下方的水沟后,经总排口下方水沟流到外环境;在该矿管理人员陪同下、执法人员于总排口下方水沟处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送检。
2024年8月2日收到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悬浮物为142㎎/L,超标1.8倍,铁为2.58㎎/L,超标1.6倍;锰为0.12㎎/L,达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3张;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24年8月19日,对你矿安全技术员廖文科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7月18日,对你矿驻矿经理刘志刚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4年7月31日,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5号)1份;
6、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潘家庄镇兴隆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被询问人刘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被询问人廖文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3)〔2024〕15号)告知你矿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矿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结合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三)水污染防治类11项规定的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29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