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4〕5号
当事人名称:黔西南兴仁市祥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J2QTK5P
地址: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保家驹村包谷地组
2024年7月5日,根据汛期环境安全专项排查工作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矿井水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废水水质呈浑浊状态,执法人员委托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
根据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3号)显示:你公司总排口废水污染因子铁超过了《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表1规定排放限值的15.2倍;悬浮物超过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2标准限值的0.9倍,监测结果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3号)1份,共7页;
2.现场采样照片2张,共2页;
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4.《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
5.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J2QTK5P)复印件1份,共1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3)〔2024〕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公司矿井水污水处理站废水进行取样,根据兴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测报告〔2024〕第6号)显示:你公司矿井水水质监测结果达标,完成超标排污问题整改。
2024年9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9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请求对黔西南兴仁市祥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陈述》,请求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2024年9月20日,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审查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事由非法定从轻理由,不符合从轻处罚的要求,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从轻处罚陈述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五条的计算公式和附件行政处罚裁量表(三)水污染防治类9第77-78页表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及裁量幅度的规定:
1.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幅度为15%;
2.超总量因子:2个,裁量幅度为8%”;
3.排放去向:Ⅲ类水体,裁量幅度为20%;
4.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三倍以上的,裁量幅度为20%;
5.日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的,裁量幅度为15%。
6.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46.8万=〔(15%+8%+20%+20%+15%)×60%〕×100万。
经过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468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