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4〕2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
法定代表人:高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40528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下山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矿进行检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研石100余万吨,内排存放于治理区(原2、5、7工区)形成平台后,未规范采取防燃、防止大气污染措施导致煤矸石自燃冒烟,燃烧的烟尘未经及时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现场照片6张;
4.《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矿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3)〔2024〕4号),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矿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矿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29第154页表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及裁量幅度的规定:
1.违法行为:未规范采取防燃措施的,裁量幅度为20%;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
3.物料存放量:10吨以上,裁量幅度为 30%。
同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条【从重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
(三)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60000.00元=〔(20%+ 0%+ 30%)×60%+30%〕×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的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圆(¥6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矿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