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4〕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余杭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22300584106422L
地址/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潘家庄镇王家寨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公司旗下分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兴隆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旗下分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兴隆煤矿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兴隆煤矿储煤仓外堆放有约2000吨煤矸石,占地面积约400m²,煤矸石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未建设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挡等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照片2张共2页;
2、《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3、《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3)〔2024〕5号)告知你矿陈述申辩权。你矿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五条、(四)大气污染防治类 第26项裁量幅度和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千元(¥36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