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3)〔2023〕8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路兴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E5WYP6K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巴铃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都小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界西南侧的废水未经收集管道进入收集池,而是从一根直径约50cm的水泥涵管流淌到下方沟渠内淤积,最后废水通过破损的水泥涵管排入约30米外的外环境,你公司厂界西南侧废水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进入巴铃镇重工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兴仁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公司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送检。
2023年10月30日,根据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HKJC-2023-1442)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25mg/L(标准限值60mg/L)、氨氮21.8mg/L(标准限值8mg/L)、总铁23.7mg/L(标准限值1mg/L)、悬浮物98mg/L(标准限值30mg/L),以上因子检测结果均不合格。
经查,你公司厂界西南侧的废水来自于150kt/a预焙阳极项目员工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根据环评要求及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生活污水由厂内的化粪池预处理与生产废水一起进入经厂内设置的沉淀池(有效容积1700㎡)处理达《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由泵抽送至园区管网,进入巴铃镇重工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巴铃河;生产废水(主要为脱盐水站浓水、锅炉清排水、软水设备、旁路装置反冲洗水、地坪冲洗水及检验废水等)全部进入厂内设置的沉淀池(有效容积1700m3)处理达《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由泵抽送至园区管网,进入巴铃镇重工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置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3)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巴铃河。
2023年10月16日下午17点左右,你公司委托的现场施工方(兴仁市易琳机械租赁服务部)员工邹某在没有向你公司和兴仁市易琳机械租赁服务部管理人员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废水收集沟内东侧封堵的水泥砖块拆除,导致约15吨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HKJC-2023-1442)、任职文件、《兴仁市150kt/a预焙阳极焙烧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03页复印件、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3)〔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第五条的计算公式和附件行政处罚裁量表(三)水污染防治类第11项的规定:
1.排污单位类别:重点管理,裁量幅度为10%;
2.违法行为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裁量幅度为20%”。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
4.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裁量幅度为5%。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3.6万=〔(5%+20%+5%)×60%〕×20万
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