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更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废止《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暂行)>的通知》(县办通〔2012〕133号)、《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暂行)>的通知》(县办通〔2012〕134号)、《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办通〔2013〕14号)、《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办通〔2016〕109号)、《中共兴仁县委办公室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高层次人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办通〔2016〕110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兴仁市委办公室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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