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更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作出决定如下:
依法废止《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兴仁工业园标准厂房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3〕311号)、《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出口薏仁米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284号)、《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4〕22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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